公务员法律法规讲解

 【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第十一讲 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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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第十一讲 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同志讲解,转自学习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摘 编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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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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