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志中百货店,该店销售过期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143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瓶已过期的“银 鹭花生牛奶”,上述食品均在货架且已超过保质期,摆放位置未标示有“过期食品,不得食用”等字样,上述“银 鹭花生牛奶”生产日期:2022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3年4月4日被我单位查获止,该“银 鹭花生牛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处罚内容我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被扣押的:“银 鹭花生牛奶”2瓶。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过期食品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志中百货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92440605MA561KRT0E
法定代表人陈**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30****1273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8公示截止期2026-05-18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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