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完杜培武一案后,我气的无话可说。我查过不少的冤假错案,但是这起案件可以说刷新了我的三观。公、检、法这三个部门竟然是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案件经过(荒唐的“公”)

简单的介绍下这起案件吧。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圆通路一辆警用面包车里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其中男性为昆明某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为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根据法医检测两人是被近距离枪杀的,两人生前发生过性关系。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为凶器,案发后不知所踪。

王晓湘正是本案受害人杜培武的妻子,实际上直到案发后杜培武才知道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两名警察被杀引起云南省公安厅的重视,当时正值昆明筹办世博会。公安厅要求昆明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昆明市公安局成立“4.22”专案组,由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支队三大队队长宁兴华负责本案的侦破工作。因为两名死者的特殊关系、都是死于枪杀。身为昆明市戒毒所警察的杜培武成为第一嫌疑人。

杜培武被抓到公安局后,宁兴华等人采取各种手段刑讯逼供(大家可以自行想象,影视剧里又很多)。杜培武坚持了10天10夜,都没有承认。没有办法宁兴华只能将杜培武释放,但是仍然被监视。

重点来了,专案组请来了公安部的“专家”对杜培武进行测谎。结果显示杜培武在撒谎,于是他又被抓了。提示一下测谎结果只能作为辅助证明,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有罪。

然后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杜培武接着被刑讯逼供,坚持不住的他,只能按照宁兴华的提示交待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就这样,杜培武“认罪了”。

庭审过程(荒唐的“检”、“法”)

一审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测谎结果,案发现场采集的证据。一句话全部是辅证,没有一条直接证据证明杜培武就是凶手。当场被杜培武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疑问,公诉人被怼的哑口无言。而当杜培武提供自己被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时,主审法官竟然无视这些证据,认为杜培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全身各处的伤痕,被殴打后保留的血衣)

一审结束后并没有当庭宣判,不过公安机关已经开了表彰大会,不少人还立功受奖了。接着是二审,又到了划重点的地方了,二审中公诉人补交了一份一审辩护人提出的缺少的证据。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要你辩护人提出少什么证据,我检察机关就给你造一份证据,总之就是说杜培武死刑所需要的证据你说少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所以二审杜培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在复核了死刑决定后又将审判结果改为死缓了。所以杜培武就去服刑了。

转机

2000年6月17日,云南省警方破获了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抢劫案。杨天勇交待了1998年4月22日杀害两名警察的犯罪事实,并且在杨天勇家里找到了那把一直没有到的七七式手枪。

杨天勇

2000年7月10日,省高院重审杜培武案,宣布杜培武无罪释放

小编的愤怒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公、检、法三级审判制度。也就是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破,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

但是杜培武的案件可以说是公检法一路黑到底。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提供假证据。检察机关作有罪推论,法院也是没有公正的审判,无视杜培武的辩护,甚至当杜培武喊自己是冤枉的时候,法官竟然让杜培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这个过程可以说是荒谬至极。如果不是真正的凶手被抓,杜培武还不知道会做多少年的牢呢。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疑罪从无。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判一个人有罪。

我经常觉得很多案件对罪犯的判决太轻了,就是因为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说哪怕所有人都认定罪犯有罪,即便是罪犯也承认有罪,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最后法院也只能判定他无罪。

但是杜培武的案件,完全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公检法一路违规,从一开始就先入为主认定杜培武有罪,然后再拼凑其有罪的证据。

结束语

写到这里,大家肯定会想知道案件的后续怎么吧?有资料可查的就是秦伯联、宁兴华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说简单一点就是你们有罪,但是你们不用坐牢。

至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话,就查不到了,意识很明显,就是没事了,该干嘛干嘛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去了。

关于杜培武好像是官复原职了,继续当他的戒毒警察了,后来怎么发展就不知道了。做了三年牢,好像有100万的赔偿,检察院和公安局各承担30万元,省高院承担10万元,至于另外那30万元就不知道谁出来了。

这也可以反映出为什么冤案这么难翻案了,因为一旦翻案了,很多部门要承担责任的,那些立功受奖也没了啦。

来分蛋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