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发生车祸,这是很少见的一件事,但是湖北武汉一所小学的校园里就发生了这样的奇葩事,并且还直接导致了一年级的小学生身亡。

在这所学校里,安排午托的学生在午饭过后可以休息到1点45分。而这之后到上课的时间都是,这些午托的学生自由活动时间。
谭先生的儿子小谭也因为父母工作忙给他报了一个午托。而事情发生的当天,正是孩子们自由活动的时间。
1时54分左右,一个人在校园内玩耍的小谭突然跑到离校门口十多米远的位置处蹲了下去,疑似在捡东西、系鞋带。但是,很不幸的是,就在他身后的一辆私家车突然启动,把小谭撞倒在地,从他的身上碾轧了过去。

等到开车的四年级语文老师意识到不对的时候,惨剧已经发生了。这位老师立即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但是,小谭还是不治身亡了。
这位老师为什么突然就启动了汽车呢?孩子都在自由活动,他难道就不知道潜在的风险吗?为什么在开车之前不下车看一下呢?
这位老师也是在学校就的餐,没有饮酒。因为要外出培训,他为了等同行的一位教师就坐在车里等。同行的老师来了之后,他就没有注意车前是否有风险存在,就发动了汽车。正是因为他没有尽到关注的责任,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做父母的,看到这一幕,心痛到令人窒息:好端端地孩子,结果送到学校没有了,再也看不到了。这撕心裂肺的痛,真的是揪人的心啊。
可是从这位语文老师的角度来看,他也心痛。再平常不过的一个下午,竟然发生这样的意外,不仅一辈子有负罪感,而且可能要受法律制裁,往后一辈子的职业生涯也毁了啊!
现在,涉事的老师已经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整个的案件还在侦办之中。

或许有人质疑,这不就是车祸吗?不应该是交警来处理吗?这恐怕是许多人都存在的误区: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是指,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要或以上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个定义,我们就知道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而交通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这个定义,我们知道学校里的道路是不能算作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正是因为学校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这位语文老师的行为就不能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换言之,交警也就没有权力参与其中。

那么,这位语文老师会被判刑吗?这应该是肯定的。这位老师有驾照,而在交通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就已经明确:上车前驾驶员应当查看车身的情况,且驾驶机动车时也应当注意仔细查看前方路况。可是他却连一点关注都没有,不知道是疏忽还是过于自负,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而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就是说,判刑是肯定的,就看判重判轻了。
这件事当中,学校也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第三人追偿。

这也就是说,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在担责之后,可以向肇事的老师追偿。
一件小小的意外,让三方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小事不小,这个话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不是吗?

亲爱的读者,对于一小学老师在校园里撞死小学生,将会带来怎样后果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要说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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