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他人受伤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城管又是否有权执法呢?

这是一起由城管造成小车司机受伤的案件,林某是一名城管,在执勤时发现一名司机违规停车,于是气势汹汹的上前阻止,然而,司机认为城管不是交警,没有执法权,并不听从城管的劝告,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谁也不让谁,最后发生肢体冲突,由于城管林某身体较为强壮,在冲突中占据上风,造成小车司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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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见状将两人分开并报了警,警察将司机送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医生鉴定司机在冲突中受轻微伤,随后警方根据鉴定结果对城管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拘留

但是,城管林某对此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提出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城管林某劝阻小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因此警方对其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对城管林某这次的执法行为属于妨碍公务,最终撤销了对林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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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此不服提起了二审,在二审中,警方认为城管林某属于协管员,不属于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他必须在公职人员的陪同和指导下才能执行公务,而且在执行任务时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向公职人员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进行行动。然而,林某这次对违停司机执法并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对司机进行殴打更是属于个人斗殴行为,理应该进行处罚。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警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城管林某劝阻违停司机造成轻微伤属于执行公务,林某是受单位的指派进行执法,因此在法律上他受单位的管辖,警察对其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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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引起了大家的激烈讨论。

有网友认为:是互殴还是执法过程所产生的肢体冲突,关键要看发生冲突的原因,如果司机确实违停,别说城管,就算是老百姓也有权力督促其改正,如果是个人原因,无论城管是否在工作期间,双方都有过错。但就本案而言,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怎么样,对方再没有理由,作为城管不能打人, 要用你的素质劝导对方,不要滥用权力,对付他人。

此次事件也引发出了一个问题,如果遭遇城管暴力执法,我们应该找谁?

近些年来,城管暴力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而大多数城管暴力执法的背后,就是城管执法人员个人滥用职权或者为了完成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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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城管暴力执法不仅对执法对象造成伤害,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而且也极大的影响了城管的自身形象。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当提升城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实行严格的执行纪律,切实避免滥用职权的行为,另外用人单位也应该自我反省,提升用人门槛,不是一出事就用劳务人员去推责。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