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澜昌
近期看了网上很多有关丁盛将军的讨论,到底是否冤案,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丁盛战功卓著,是建国后所有对外战争都参与的功臣,这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到底是否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密谋武装叛乱”的活动,则有争议。材料显示,丁盛本人不服,至过世前还在申诉。综合所有资料可以看到,当时办案,只要跟足法律程序,就不会留下疑问。
1982年7月6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丁盛发出《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丁盛“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密谋武装叛乱的活动,……已构成策动武装叛乱罪”。这一认定,主要是上海“四人帮”分子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三人的口供。
根据现行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轻信口供,容易犯错。本来,让丁盛和这三人对质,应该就可以真相大白,可惜没有做。
数据显示,他们的见面在1976年8月8日晚,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三人来上海延安饭店看望丁盛。
1976年8月初,丁盛去杭州湾检查南京军区组织抗登陆演习的准备工作情况,后又去舟山群岛勘察,于8月8日黄昏返抵上海。当时,上海警备区政委李宝奇曾请示:“上海市委规定,凡大军区负责人到上海都要向市委报告。是否也向上海市委打个招呼?”丁盛当即表示“不要”。到了延安饭店晚饭并洗了澡正准备睡觉,军区政委廖汉生的张秘书说,上海专家翌日要给廖政委会诊,廖怕医院不重视希望丁盛亲自给上海市委领导打个招呼,请予关照。
廖汉生同志当时患有皮肤病,病情较重,是专程来上海求医的,也住延安饭店。于是,丁盛应廖之请给上海市委办公室打了电话转达廖的要求。不久,市委办公室回电称,马、徐、王三人要来看丁盛,丁盛婉言劝阻无效,只好等候。他们三人大约是晚上22时到来,稍事寒暄后,丁盛主动谈了在舟山群岛勘察的情况,还提出将来在杭州湾演习全军参观人员很多,大部分经上海中转,在住房用车和物资供应方面需请地方支持。他们三人表示不成问题,他们并谈了上海市的一些情况。然后,丁盛即陪他们去看望廖汉生同志,廖当时行动不便,前后约有一个小时,他们便告辞了。
根据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的供词,他们同丁盛谈了毛主席逝世后可能“打内战”问题;丁盛曾对马、徐、王说:“我最不放心的是六十军”,“这个军我指挥不动”,“这个军的几个师,就摆在无锡、苏州到上海这一线,我很担心”,“有什么事件,对上海是个大威胁”,并提醒马、徐、王说:“你们要有所准备”,丁盛还向他们三人表示:“我是准备杀头的”。显然,丁盛这样说,可以认定是上海帮一伙的。
但是,丁盛申诉说,马徐王诬陷的话完全是无中生有。并指出其谬误所在,一、会面是在8月8日,丁盛和那三人都不可能知道毛主席的健康状况,更不可能“预知”毛主席在一个月后离世,以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事情。马、徐、王三人编造的供词,首先是时序上颠倒前后,不堪一驳。二、根据上海“四人帮”交代的各种材料证明,他们起意谋反,是在毛主席离世后并感到北京形势对他们不利之后,根本没有可能在8月8日与不知底细的丁盛谈及这样重大的阴谋。同时,丁盛也根本不可能与只有一面之交的地方官员谈到“打内战”、并“准备杀头”。这,连基本的逻辑都不符合。三、60军的178师原驻苏北淮阴,根据丁盛的申诉,正是他在军委常委上提议,并经军委批准,才于1976年上半年调到无锡的,60军军部也从浦口南调镇江。马、徐、王三人指丁盛说对60军“最不放心”、“指挥不动”。其实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内情,也才编造这样诬陷之词。而南京军区还有1军等更加主力的部队,难道1军就会跟“四人帮”造反?事实上,军队一个班的调动都需要经过中央军委,哪个部队都不会,也没有机会造反。
显然,双方的说辞,只要稍加对质,便可分清真伪。
丁盛在申诉过程中,一直要求与马徐王三人对质,以正视听,但是都不得要领。徐景贤服刑期满出狱后,在香港出版回忆录《十年一梦》,只字未提及“8月8日会面”与丁盛所言。丁盛感到由他澄清最好,于1998年4月托上海作家叶永烈转信给徐景贤,约他面谈,但是徐景贤多番回避,不肯出面。丁盛家人说,即使在徐景贤他们服刑出狱后,若然还有当面对证的,丁盛还会有起码的辩护机会。
此外,《决定书》还指,由于丁盛和马徐王秀谈话,“马天水即给上海民兵突击发了各种枪支七万余件,炮三百门,子弹、炮弹一千多万发”,准备发动武装叛乱。
而根据中共中央1976年12月10发的《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罪证》(材料之一)对“上海发枪”有明确结论:当年6月,王洪文得知毛主席病重后,“多次催促上海市委某些领导人给上海民兵发武器弹药”、“8月下旬以后,突击发了各种枪、炮74000余件,弹药1000万余发”。这表明,王洪文6月就开始催促上海发枪,而丁盛见马、徐、王是在8月,也就说明上海发枪是“四人帮”早就要办的事。
丁盛生前反复申诉也指出,当晚一句都没有谈及上海民兵的事。在当时体制下,上海民兵造枪不需要经过南京军区批准。上海利用强大工业基础,大量制造各种武器装备,装备他们控制的民兵,是“四人帮”早几年就开始的行动。之后上海发枪,也不需要南京军区批准,也就是丁盛根本无权过问。目前体制改变,所有武装归中央军委指挥,就是吸取当年“四人帮”搞“第二武装”的教训而做出改变。
这一点,如果依足法律程序办案,也是可以搞清楚的 。事实上,丁盛申诉说,办案偏听偏信,对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三人的供词,不提出疑问,不做查证,全部采信。而丁盛被停职审查,关押达两年之久。直到1982年作出正式结论处理,既没有负责同志谈话,也没有正式的庭审,最后发出“免予起诉决定书”也是口头通知。事后,丁盛要求看证据,要求对证,都被推搪。
而最后的《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丁盛参与了“密谋武装叛乱的活动”,“已构成策动武装叛乱罪”,但是免予起诉,罪与罚极为不相称。相信,是因为办案人员自知认定的罪名缺乏足够有力的事实根据,因此不得不作出轻判。
客观看,丁盛案件,有其特殊的政治历史环境。但是,之后国家法治制度不断完善,是有机会按照严格法律程序搞清事实的。
不管怎么说,反思这一过程,应该更深刻体会到依足法律程序办的重要性。尤其是政治案件,更应该抱着对人极其负责的态度去处理。一旦办成冤案,害了功臣的政治生命,也株连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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