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修建的农村灌溉小水渠可以按为林业服务生产办理林地手续吗

问:青秀区刘圩镇三籁村拟修缮一条约350米的灌溉水渠,农村农业局作为实施单位,已经城区政府同意,为2022年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之一。经查询城区林业局,工程占用林地,需办理林地手续。请问这种该作何性质报批,是否可以按照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报批,是否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望领导解答。感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信箱回复(20230524):

您好,你所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否符合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形需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判断。

二、目前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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