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公安部于2014年公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界定了枪支主要零部件及其特点。2019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修订,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更是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支散件,无论是《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还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都反复强调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公安部在随后公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更是明确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两份国家标准中,找到对应的专业名称。找不到名称的,不属于主要零部件。办案机关在办案时,也应该参照《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规范使用专业名称。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零部件的命名,相当不规范不严谨,各种非专业的名称,层出不穷。

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保证人权,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不将枪支的非主要零部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引用时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的话,结束本文。

“‘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表明了法官既不具备对中国社会生活经验的了解,也缺乏对中国世俗人情与人性的洞悉,更缺乏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德,以至于产生了如此这般缺乏司法良知的判决。‘摆摊打气球案’的刑事判决突破了刑法主观责任要件的要求,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1期】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公安部于2014年公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界定了枪支主要零部件及其特点。2019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修订,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更是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支散件,无论是《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还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都反复强调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公安部在随后公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更是明确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两份国家标准中,找到对应的专业名称。找不到名称的,不属于主要零部件。办案机关在办案时,也应该参照《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规范使用专业名称。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零部件的命名,相当不规范不严谨,各种非专业的名称,层出不穷。

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保证人权,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不将枪支的非主要零部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引用时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的话,结束本文。

“‘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表明了法官既不具备对中国社会生活经验的了解,也缺乏对中国世俗人情与人性的洞悉,更缺乏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德,以至于产生了如此这般缺乏司法良知的判决。‘摆摊打气球案’的刑事判决突破了刑法主观责任要件的要求,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1期】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公安部于2014年公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界定了枪支主要零部件及其特点。2019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修订,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更是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支散件,无论是《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还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都反复强调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公安部在随后公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更是明确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两份国家标准中,找到对应的专业名称。找不到名称的,不属于主要零部件。办案机关在办案时,也应该参照《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规范使用专业名称。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零部件的命名,相当不规范不严谨,各种非专业的名称,层出不穷。

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保证人权,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不将枪支的非主要零部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引用时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的话,结束本文。

“‘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表明了法官既不具备对中国社会生活经验的了解,也缺乏对中国世俗人情与人性的洞悉,更缺乏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德,以至于产生了如此这般缺乏司法良知的判决。‘摆摊打气球案’的刑事判决突破了刑法主观责任要件的要求,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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