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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车?这是上学期间,你们要给我一个交代”。这是一位母亲在自己孩子被老师开车撞亡后哭着对学校发出的质疑。孩子在校期间被老师驾车撞倒身亡,这事搁谁身上都无法接受!

家长哭着质疑

近日,湖北武汉,一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在校午休期间被一四年级班主任开车撞倒后身亡。知情人透露,监控视频显示老师有二次碾压行为,目前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发学校

在校期间为何会被撞?校内那么多孩子,老师怎么就能在校内开车行驶的?

据被撞孩子父母称,孩子中午不回家,都是在学校吃午饭的。事发当日下午2点多,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出了一点事故,被车撞了。等父母赶到后,才发觉情况非常严峻。

据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称,事发地点离校门口只有10多米远。当时老师从停车场开车出来,在离校门口还有10多米远的地方停下,准备接上另一个老师一起去参加培训。

本来开始时车的前面是没有人的,突然孩子就从后面跑到了车的前面,疑似在车前蹲下系鞋带,连续时间约有2分钟。而就在这期间,另一个老师上了车,涉事老师就启动车子,驾车离开。

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在系鞋带

悲剧就在这时发生了。当老师撞倒孩子后,就停了下来,下车一看,孩子就倒在右后轮下面。虽然及时送医,但孩子仍因重伤不治身亡。

据学校负责人说,事情是发生在午休期间,涉事老师才20多岁,在校工作已有三年左右,当日并未饮酒,目前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众人抬车

而据受害者的朋友称,从孩子进急症室一直到最后,这期间学校并没有表达任何的歉意,也迟迟没有人出面给一个说法。孩子的舅舅在看完监控后发觉是二次碾压。如果第一次撞到的时候就停下来,而不是进行二次碾压,那孩子是不是就能救回来?

四问学校

1.学校的停车场难道是修在校内教学区域的吗?学校作为人流量密集的地方,而且里面还是不怎么有安全意识的小学生,将停车场设在校内合适吗?学校就没考虑过安全隐患?

2.学校对车辆是怎么治理的?难道可以任由车辆在校内行驶?出于安全考虑,很多学校都是不同意车辆进校的,即使同意车辆在校内行驶,也应该规定单独的行车路线,沿路做好保护措施,防止学生误入。就车小区都能做到车行道与人行道分离,学校怎么就没有做到呢?

3.根据校方说法,是由于孩子蹲在车前,车子启动离开时就撞上了。通常情况下,车子刚启动时,速度很慢,这种情况下即使撞到人,也不至于致命。是否真是在启动时撞上的,当时车速多少?

4.按受害者朋友的说法,监控中能看到二次碾压。这一点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定罪。如果真存在二次碾压,可能就涉嫌有意杀人了。希望警方能调查清楚。

庆余聊法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治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本事件中,学校未能保证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在车辆的治理方面也存在严峻的问题,因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本次事故只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那么涉事老师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判罚。

3.但如果真的存在二次碾压,那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

如果老师在第一次撞倒孩子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进行了二次碾压,才导致孩子身亡,那么仍旧是属于交通肇事范畴,还是按照上述法规处理。

但如果老师是在知道已经撞倒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次碾压,那么又涉及到两种情况:

1)老师因紧张操作不当进行了二次碾压,导致孩子身亡,那么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老师进行二次碾压的行为并非操作不当,而是有意的,那么就将涉嫌有意杀人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我相信一位老师在面对孩子时不太可能做出这种事来,我更情愿相信这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一切都等警方调查结果。

孩子躲过了校园霸凌却没能逃过老师的车轮!希望所有学校都能把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车辆治理,排查安全隐患,不要等到出了事再来后悔。生命只有一次,孩子的生命应该在校园内得到绽放,而不是在校园内失去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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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