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去卫生间上厕所,这确实是大家的正常生理需求。

即使是在公司上班,也无可厚非。

但是在厕所待3个小时、4个小时,甚至高达6个小时,就有点过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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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06年就已经进入了当前所在的公司工作,在2014年,王某进入了特别任务室,他主要的工作是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任务。

最开始王某做的还是很不错的,但在2014年12月,他因为肛肠疾病,所以去医院做了手术。

但可能是因为没有恢复好,或是身体确实每天都存在疼痛感,王某开始疯狂上厕所,他在厕所里每天待的时间都超过三个小时。

根据统计来看,有时候他在厕所里停留的时间最长居然要接近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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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这番频繁上厕所,长时间逗留厕所的做法,确实对工作造成了一些影响,总经理交办他的任务,他也没有办法按时完成。

所以公司曾经与王某进行过沟通交流,但是并没有很显著的成效。

再到后来,公司就根据相关的规则,决定解除与王某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王某却认为,自己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他特意提出了劳动仲裁,希望对方能够恢复他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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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法院判定,认为王某每天去上厕所虽然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但是一天的工作时长是8小时,他在厕所就要待3~6个小时,这已经超过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

而且长时间逗留在厕所里,不完成布置的工作和任务,已经存在私自离岗等行为,并且他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员工手册,所以最后法院判定王某的解雇是合法的。

可是对这样的判决,王某仍旧不认可,他仍旧认为法律应当站在他那一边,应当保护他的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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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最后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又明确了一点,公司在对王某进行处罚之前,已经与王某进行过明确的沟通与交流。

但是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王某并没有对自己长时间待在厕所之事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最后公司才做出了解雇的举动。

二审也判决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他们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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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传到网上后,大家啼笑皆非,没有想到居然有人真的把笑话变成了现实,真的有人会带薪拉屎。这不就是明显的上班摸鱼吗?

其实每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忙忙碌碌,可能都会有些许的疲惫与劳累,这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有时候在工作的间隙片刻放松,确实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让大家恢复清醒的头脑。

但是有时候做的太过,就代表员工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没有将公司的利益放在心上。

企业确实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员工提供足够多的人文关怀。

但是人文关怀并不代表什么规章制度都没有,也不代表员工可以为所欲为。

上班摸鱼是绝对不可取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