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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艺人因过劳或受伤去世,年纪轻轻便失去了鲜活的生命,使粉丝失去了挚爱的偶像,社会失去了有价值的优质艺人。艺人除了具备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外,生命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艺人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的情形往往发生在录制节目或拍摄影视剧的过程中,由于节目组安排的巨大工作强度及挑战难度,或因设置特定场景而埋下的火灾、爆炸等隐患,给艺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在法律面前,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保护艺人的生命健康不受损害。

一、艺人生命健康权法律保护

我国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艺人与所有公民一样,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不容受到侵犯与伤害。特别是青少年及未成年艺人,因为身心发育不完善,自救的能力弱,更应当得到重视与保护。

生命权、健康权是其他一切权益的基本,若该种权益得不到保障与保护,其他权益也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相较于其他权利,艺人最应该被首先保护的便是生命健康权。

二、艺人伤亡是否如何赔偿

其实,艺人如果在参加演艺活动时出现伤亡,并不是像普通人一样通过“工伤”的方式进行赔偿认定。一般而言,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艺人方会就具体条款如“艺人参加活动时应有充分保险”的内容要求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在代表艺人与第三方的演艺活动进行签约时,也会就第三方的“购买高额保险和尽到足够的安保义务”等内容进行具体的约定,既能督促节目组充分注意艺人的生命安全,又能确保艺人如出现伤亡等情况能够得到相应赔偿。

三、部分免责条款=霸王条款!

19年,某明星的去世使我们至今仍无法释怀,涉事节目已停止播出,同时,节目组与艺人的合同也随之曝光。其中的免责条款相当于不合理霸王条款:“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够成为节目组规避责任的“法宝”吗?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除非节目组对于造成艺人伤亡的意外没有任何过失,且意外发生时节目组进行了专业的全面全力抢救,否则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四、艺人应当重视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

相比于名誉权、肖像权等权益,生命健康权显得尤为重要。没有了生命健康,也就没有了未来。对于明知可能威胁到自身健康安全的活动,该拒绝就应拒绝,不应被节目的流量或是外界所谓的“耍大牌”等舆论声音冲昏头脑,挑战身体的极限做一些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否则,因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节目组来承担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

艺人方在与节目组商议相关演出事宜时,应当提出一系列能够保障艺人生命健康权的要求,如节目组应当安排合理强度的录制进度,配备必要的专业医疗抢救设施,艺人出现不适时有权终止节目的录制。节目方也应当尊重艺人的生命健康权,禁止为了一己私利而过度使用艺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