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西南地方史的论著中,人们言及明代云南、贵州、广西等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时,往往军屯、民屯、商屯并举,用以说明当时的外来移民或土地垦辟、粮食产量等问题,影响可谓深远。然稽诸史籍,各地军屯、民屯确有其事,商屯却难觅踪影。这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明代的西南地区究竟有无商屯?如果没有,一直相沿的说法何由产生?本文试对此作出相关的分析和讨论。

一、明代商屯的产生及特点

所谓商屯,即由商人出资经营招募农民出力耕种的屯田。商屯是个历史性产物,为明代前中期实行盐法开中时衍生出的一种独特的经济形式。

《明史·食货志四》云:“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开中,或称中盐,指官府召盐商至指定地点交纳粮米,再据其道里远近、纳粮数量及时价的高低,酬之以相应食盐运销权的制度。开中法盛行于明,滥觞于宋、元。早在北宋时期,为解决与西夏交战时的边军粮饷问题,即有“募商输粟塞下,增其值予券,以所在盐给偿”之类记载,时谓之“入中”或“折中”。[1]元代,亦曾实行“令商贾入粟中盐”以解决灾区饥赈问题的措施,并出现过因“商人输米中盐”而导致当地“米价腾涌”的现象。[2]至明代,中盐法更被长期广泛使用,成为封建国家经济政策中一项重要而稳定的财政措施。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明代开中法最初实行于山西大同。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为解决从外地运粮至大同时的“路远费烦”问题,朱元璋同意山西行省的奏请,令商人分别于大同仓和太原仓入米一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再凭盐引到所在盐司支盐销售。此法立收“转运费省而边储充”的效果,其后各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边储”。当年九月,即招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西安、凤翔、临汾等地输粮而给盐,规定至洛阳一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等。并于洪武四年由朝廷制定中盐则例,迅速推广,以满足各地军储之需,使中盐法的施行不久即遍及全国大部地区。[3]

纳粮开中分常例和临时两种。前者为长期固定,主要涉及北方边镇及内地一些重要地区。明王朝为防御蒙元残余势力的南犯袭扰,从明初开始即在北方“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的地带分兵防守,设置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太原、固原9个边防重镇,驻扎了50—80万边军;[4]内地一些重要城市如京都、各省省会及有关战略要地等,也长年驻有重兵。这些地区所需粮饷数量巨大,往往难以自给,相当部分要从外地征调,民运之外,盐商纳粮也成为长期固定之举。后者为临时招募,遇地方突发战事军队大量集结,或边地遭灾、卫所缺粮等,官府都常召商中盐,以救燃眉之急。洪武时的中盐法多属因事而设的应急措施,至永乐、宣德间,则基本形成了以边境特别是以北方九边为重点保证的固定入粮开中制度,而其他地方的应急开中也时常可见。

在中国,食盐为历代官府所专营,其销售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封建国家在垄断盐业经营的情况下开中纳粮,意在借盐商之力输粮于边;官府从食盐的买卖中出让部分利润,即可有效地调动商人参与粮饷转输的积极性,官府不必投入人力物力,既节省了大量开支,减轻了民间百姓转运的沉重负担,又能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支持了边防战争,可谓一举数得。故明人对此评论说:“我圣祖以边城险远,兵饷不足,而粮运劳苦,乃命商人输粟边食,而给盐引以偿费,商人喜得厚利,乐输边饷,公私两便,最为良法。”[5]商人输粮换引支盐销售以获取利润,自然要求成本越低越好,希望能在距输纳点较近之地买到粮食以省运费,价格也不能过高;但如果盐商在当地大批买粮,则会导致粮食供不应求而价格飞涨,有违盐商寻利的初衷。于是,通过商人在开中附近出资招募农民垦荒耕种以收粮输纳的商屯,便应运而生。《明史》兵志三、食货志四分别记述:“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之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两处所载意思同一,均言明代商屯的最初产生状况及其效果。直到商屯消失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其所产生的影响仍被人们不时提及。嘉靖时大臣霍韬即说:永乐时开中制下的甘肃、宁夏一带,“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堡伍,岁时屡丰,菽粟屡盈”。[6]万历时大臣刘应秋曾对商屯之利加以总结:“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称为大便者。”[7]这些有关商屯的史料,则多与“塞下”或北方某些地区具体联系在一起,而“塞”字原意为“边界险要之处”,古人往往以“塞下”“塞外”、“塞北”等称指代长城以北的中国北部边境地区。这说明商屯在洪武时即已出现,而大量集中于永乐时的北方九边;商屯的产生对国家、军队、农民和商人都有好处,对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支持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及至明中期,随着明王朝政治的日趋腐败,开中法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难以正常施行,商屯也随之衰落。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奏请废除开中制度,盐商不再输粮,而到运司纳银换取盐引,再由太仓将银分派各边。在此之前,开中法已弊病丛生,如官府屡增纳粮数量,盐商获利艰难,开中者日少;盐引难以兑现,商人困于守支,有至祖孙相代而不得者;加上权贵搀中夺利、私盐风行等等,不少地方已出现不纳米而折银,盐法实已大坏。叶淇基于现实,主张废止开中,实乃当时形势发展的必然结局。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开中制的废止,由其派生出的商屯,自然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根基。商人既然可以纳银买盐,“耕稼积粟无用,遂辍业而归”;结果朝廷虽得到“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的短暂好处,但却出现了北方边镇“墩台遂日颓坏,堡伍遂日崩析,游民遂日离散,边地遂日荒芜”,“近边米豆无人买运,价遂腾踊”,“稻米一石,直银五两”的现象,长期陷入了“菽粟翔贵,边储日虚”而粮荒严重的窘境。[8]

于此可见,商屯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以开中为前提,商屯为开中法实施中的衍生物和表现形式之一;商屯与开中虽密切相关,但属“末”与“本”之不同关系,性质和内容均有极大差异,有开中之地未必就有商屯,两者之间不能互划等号视为同一。且当时的商屯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纳粮及开中的地点较为固定和经常,以便盐商按时运粮和就地取得盐引;二,开中附近地区有荒地可供耕垦,并具备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三,有流亡人口可供招募,屯垦所需的劳动力充分。这也是商屯本身的几个基本特点。而总体上,盐商通过商屯获粮要比从市场买粮更有利可图且国家有此需要,商屯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生命力。[9]明前中期的北方特别是九边地区,正好具备了相关的条件和特点,因而成为了商屯产生和发展的理想地区;而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有关明代商屯的各种史料记载,反映的也正是这些地区。

二、开中法在西南地区的施行

明代开中法的实施,西南滇、黔、桂是一个重要地区,明统治势力进入后即已开始,最早者为贵州。贵州在明永乐前尚未单独置省,其地为云南、四川、湖广3省分辖,此期间3省的开中,对其多有涉及。洪武六年(1373年),时隶于四川都司的贵州卫(驻贵阳)因“军食不敷”,疏请朝廷“宜募商人于本州纳米中盐以给军食”,得批准。[10]其次为广西。明初平定广西不久,因军粮不足,即募盐商于广西纳粮。广西本身不产盐,但与其相邻的海北(位今广西合浦县东北,其地时辖于广东)、广东二盐课提举司辖有盐场29个,[11]出产海盐丰富,为广西开中法的施行提供了有利条件。洪武八年(1375年)春正月,广西行省奏请将海北、广州东海的部分余盐制定价格,招商中纳银米,在桂林、浔州、南宁、庆远4府实行开中,“桂林府纳银四两五钱、米三石三斗,浔州府米五石三斗,南宁、庆远二府米四石三斗,并给白石场盐一引”,东海场盐引则需纳银米稍多。得朝廷批准。[12]此为明代西南地区见于记载而施行最早的开中。此后随着西南各地的平定和卫所的相继建立,盐法开中在有关地区不断推出。

从洪武至弘治时的一百三、四十年间,中商纳粮一直贯穿于滇、黔、桂各地,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新平定地区军队众多而经济生活尚未纳入正轨,所需粮饷召募商人中盐解决。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明廷以30万大军征云南,军食不继,“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以给之”;于是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根据地里远近,至云南府城及后来属于贵州的普安、普定、乌撒等地纳米六斗、五斗、一石、二石五斗不等者,分别给淮盐、浙盐、川盐二百斤。[13]云南自古为产盐之地,明代全国设盐课提举司七,云南即占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四处。尽管于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十七年五月即分别设置云南诸盐课提举司,但开中时仍滇盐与外地盐一起杂用。

(二)新置卫所无粮或军队临时聚集较多而粮饷供应不足时,令商人中纳。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九月,兵部尚书致仕唐铎奏言:“广西新立卫分军粮未敷,若将广东之盐运至广西,召商中纳,可给军食。”朝廷根据户部议定,令广东、海北二提举司运盐85万余引至广西桂林,“以给商人之入粟者”。次年,开始在南丹、奉议、庆远三个新卫先后开中,定南丹每引纳米五斗,奉议、庆远一石五斗,“俱于顺便仓所支盐”。[14]正统十年(1445年)七月,镇守云南太监萧保奏称:最近开设腾冲军民使司,拟调官军万名筑城,岁计口粮54000余石,需赴金齿足食仓关支,“然山路险阻,难为搬运”,请调淮、浙、川盐30余万引于腾冲,“召商纳粮以给官军”。得批准。[15]

(三)重要的边境地区或要地卫所,驻军屯田难以满足需要,令商人开中供粮。如云南腾冲、金齿,扼滇西进出门户,接麓川、缅甸、木邦诸土司,战略地位不凡,历来大兵驻守,但地处偏僻,“田地狭少,难于屯种”,[16]一直是云南开中的重中之重。洪武时曾规定,商人纳米于金齿卫者,“每一斗给盐一引”;因每引需纳米量较少,开中者众,一度使得“商旅辐凑,储㣥充溢”。[17]贵州普安卫(驻今贵州安顺),地处云南、贵州二省要冲,亦是“山多田少,不足军士屯种,且舟楫不通,别无馈运”;朝廷依据地方“准令召商中纳盐粮以给军士”的请求,同意按旧例降低纳米数量一半,“以来客商”。[18]

(四)较大军事行动之前,往往于附近召商中纳,预作军粮储备。如永乐四年(1406年)八月明王朝征讨安南(今越南北部)前夕,广东右布政使徐奇奏言:“今大军征安南,宜令官民之家往(广西)太平府中纳盐粮,每引米五斗,不拘次于广东、海北二处关支,俟彼粮储足用罢中。”得批准。[19]此次中纳数量庞大,涉及广泛,开中者已不限于商人,一般官员百姓也号召参与。正统时发生于滇西地区的“三征麓川”之役,历时八、九年,明廷先后出动军队数10万,消耗粮饷数额巨大,其间更是多次减损盐价,召商至云南大理、金齿、腾冲等地,纳粮给军。[20]

(五)在多民族杂居而反抗较多之地开中纳粮,以备军队镇压时调用。如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广西庆远府奏称:该府“边临蛮地,傜僮杂处,贼寇出没杀虏人民,不能宁息”;今总兵官都督山云调拨广西、贵州、湖广三都司官军而来分营守哨,但“本府仓粮无几,恐误军饷,乞召商中纳盐粮,定为则例”。皇帝命户部议行。[21]弘治四年(1491年)十二月,朝廷依户部会议,命将淮、浙、川、滇省盐课司存积盐20万引开中于贵州都匀、清平诸仓,“召商纳粮,以备征苗军饷”。[22]

(六)平时都司卫所缺粮,亦常令盐商从外地入粮开中。如永乐十一年(1413年)四月,贵州都司言“所属卫所储粮不敷”,而本地米价翔贵,要求减轻盐商负担而鼓励开中;朝廷采纳其议,按洪武时的盐粮比例,定川、滇之盐每引输米各减少五斗。[23]景泰三年(1452年)十月,因贵州平越、都匀、普定、毕节四卫缺粮,户部奏请以四川盐课司盐近11万引,“召商于四卫中纳其盐,配搭均平”。[24]此类开中,多见于自然条件较差及运输艰难的地区,三省均有涉及。

西南地区的开中至弘治时逐渐减少,但在叶淇奏变其法后仍不时可见,直至正德十一年(1516年),尚有开中两淮、两浙盐15万引于贵州召商上纳的记载。[25]

同北方一样,开中法在西南地区的施行,对缓解当地的军粮紧张状况、支持相关军事行动及开通商路、活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其法至天顺、成化前后亦弊端层出,商人开中兴趣日减,最后终于走向消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三、明代西南地区无商屯

与北方地区不同的是,人们在西南诸省却看不到丝毫的商屯痕迹;也就是说,明代西南地区的开中,并没有导致商屯的产生。

如前文所述,商屯的产生必须以开中为前提,但开中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商屯的产生。相较北方而言,除去开中法这个大前提外,商屯赖以产生、存在的其他几个条件和特点,当时的西南诸省都不具备。

首先,缺乏固定、经常和大规模的纳粮开中地点。明前中期的西南各地,不似北方那样长期存在一个强大而虎视眈眈的敌人,因而并非全国军事防御的重点。在云南、广西边境内外,中央王朝与麓川土司、明朝与安南之间虽也发生过几次规模不小的战争,但为时都不太长,且双方力量悬殊,战后主要矛盾即基本解决,并未遗留形成严重的敌对关系;西南各地虽民族众多而反抗纷争时发,但涉及范围有限并多在朝廷的政治协调或武力镇压下短期内即予化解。所以明王朝毋须在西南屯驻重兵加以长期防范。即便情况特殊而相对驻军较多的云南金齿,在屯兵高峰的洪武时守军也不过2万余,而至正统七年则仅余汉军3千;[26]“三征麓川”时该地一度重兵聚集,但战后即多撤回,因而也看不到有过商屯的痕迹。其他地方同样如此。此时的云南、广西、贵州三省卫所,所辖军队数量最多时分别为15万、12万、16万左右,[27]分布于边境者不过几分之一,总体上呈分散、量少和流动状况,与北方沿边长期保持庞大的驻军队伍不可同日而语。各地有关纳粮开中之地分布广泛且多零散无序的记载,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

其次,缺乏商屯所需的大量土地。西南虽开发较晚,至明初仍是地广人稀,因而官府多次组织移民,特别是云南,外地移民进入最多,从而产生不少的军屯、民屯。但总体上多民族聚居的西南各省,高山深箐密布,地理条件复杂,山多田少,自然条件较差,少数土质良好、水利条件优越的平坝丘陵地区早为当地世居民族、屯军及官府移民先行占有,不似北方千里平野,长期中可任人随意开垦。一些驻有军队、确需商人开中纳粮之地则往往位居偏僻,如前述云南腾冲、金齿,“田地狭少,难于屯种”,缺乏商屯必备的基本条件。无主荒地多分布于高山河谷,即便可以开垦,未必就位于开中附近,更难以形成集中化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极富经济头脑的盐商来说,恐怕不会产生多大吸引力。

第三,缺乏开荒屯垦的大量劳动力。北方商屯中的所需劳力,来自于对游民的招募。此类游民多系一无所有、极少携带家室而游离于农业和手工业的流浪汉,所出卖的是劳动力,[28]商屯兴而聚集,商屯废而离散;而游民队伍的产生,则来源于当地常年存在的大量流亡人口。北方地区靠近中原政治、经济中心,交通便利,游民来往常盛不衰;当时的西南,却因条件限制而不存在这一类游民。众所周知,自古以来西南各省即被称为“瘴疠蛮荒”之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中原人视为畏途,成为历代官府安置贬谪官吏和罪犯的充军之所,明代尤为突出;一些位置重要、长期驻有军队而需开中之地,恰恰也是偏僻落后、少数民族聚居的所谓“烟瘴”地区,不用说一般百姓,即便是身份特殊的官员、军士,有时面对朝廷的派遣征调,不少人也往往设法推诿逃避。因而明代的西南除少数靠内而条件较好地区外,外地移民的批量进入,均是官府行政力量组织下的强迫行为。当时各地虽也不乏自行流入的民间百姓如文人侨寓、灾民流亡、罪犯逃匿之类,但都零星分散,流入后即往往湮没于当地民族及官府移民的浪潮之中,难以形成单独而长存的游民群体。在此条件下,仅凭盐商个人的力量,要在本地召募少量劳力或有可能,而要让大批的外地农民进入西南垦荒长期耕种,则无异于缘木求鱼,枉费心机。

另外,相关的一些资料记载,也表明明代西南各省盐商的开中,采取的是由外地直接运入粮食的方式——此类外地,或者是本省之外,或者是本省之内的其他地方。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岁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弗继,宜减盐价以致商人。”[29]宣德六年(1431年),停全国各处盐粮专供北京中纳,云南布政司特此上言:“缘云南边地岁用粮储,全资客商开中安宁等井盐,运米于大理、金齿等处上仓。今既停中,供给不敷。请于安宁等井依宣德三年例,淮、浙两处依洪武间例,仍召商开中。”得批准。[30]此类开中机动灵活,欲兴即兴,欲停即停,全然看不出商屯纳粮从开荒到收获需较长时间周期的安排和考虑。这表明当时西南各地商人纳粮换取盐引,均为从外地运粮上交,此外再无其他途径。时至今日,或许这就是人们尚未能见到当时商人在西南地区募民屯田史料的真实原因。

综上所述,可以证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商屯,是明代北方特殊形势下产生的特有经济现象,西南地区虽开中普遍,但并不具备商屯所需的基础和条件,因而当时的西南地区不存在商屯,也未产生过商屯。而长期中人们言之凿凿的西南地区“商屯说”,又从何来?究其始末,当源于《明史·食货志一》中的一句不确之辞:“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此在“开中”与“商屯”之间划一等号,混淆了二者间的不同差别,实乃大谬;这无疑误导了读者,使人一看到开中就认为是商屯,从而把各地大量存在的开中自然视作商屯。此说影响甚大,导致后人对明代商屯问题的认识步入误区而不自知,长期来有关商屯问题的各种论述,无不奉其说为圭臬。新近出版的白寿彝总主编的《中国通史》即云:“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0)”。[31]西南地区更是如此,学者专家几众口一辞,著名者如——江应樑《明代外地移民进入云南考》:“《明史·食货志·田志》载:‘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云南从明军入境时开始,就积极推行商屯制度,大力招募盐商到云南开中”;从洪武到正统间,“一再减低纳米数,商人有利可图,商屯也就大为兴盛”。[32]方国瑜《云南地方史讲义》:“明初募盐商于各地‘开中’,称为商屯……一些商人出资招募一些破产或无地少地农民到各地屯田,其中也有到云南的。”[33]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明朝平定云南之时,即因军粮不足,募盐商于云南屯田,实行‘开中之法’……内地商人招募汉族佃户前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屯田,人数虽未见于详细记录,而有部分汉族人口以商屯的形式进入西南则是肯定的。”[34]钟文典《广西通史》:“明代广西官田,主要是军、商屯田……《明史·食货志》说:‘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明初在广西各地先后推行开中法……到弘治年间……广西的商屯也和全国一样,随着中盐纳银的实行而日渐衰落直至停止。”[35]何仁仲总编的《贵州通史》中虽明言“‘开中’并不等于商屯”,但又断定贵州“凡有‘开中’的地方,都可能有商屯存在”。[36]等等。这些说法中,除了将开中等同于商屯、用开中的推行来说明商屯的存在以及某些推测性判断外,都未能拿出一具体的历史事例作为明代西南地区存在商屯的见证和依据。

另外,明代云南兴盛的盐业,曾吸引不少外地客商往来贸易。如洪武初四川阆州太守之妻宋氏以夫罪坐戍云南金齿,同路的一浙江天台妇女,“丧夫未经二十日,画眉重嫁盐商君”。[37]此“盐商君”,即为外地入滇从事盐业经营的商人。云南有的产盐地,甚至有不少盐商陆续定居而侵夺、排挤当地民族。如洪武末大理云龙州五井盐区,“田亩日开,客商日众,夷人不善计算,客商侵利,夷日困,或死或迁,客民多,夷渐少”。[38]等等。由于“商屯说”先入为主的影响及人们思想意识上的认同,这些资料即成为不少学者谈论云南“商屯”的主要依据。[39]其实,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格局及封建专制之下“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商品经济长期受到压抑而缺乏畅通的发展渠道,而土地则是当时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手段和最安全的财富存在形态,许多工商业者往往“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在经营商业或手工业发财致富后即大量置买土地,通过对农业的部分转向投资来进一步积累财富,以保障自己经济利益的稳定和其地位的巩固提高。此种现象自秦汉以来即十分普遍,不足为奇。云南作为西南地区重要产盐地之一,外地盐商往来频繁乃为常事,见到盐商出现即将其与商屯挂钩,这无疑是受囿于误导而致看问题片面化、绝对化;而明代外来盐商在云龙州五井盐区经营盐业发财后就地大量购置田地,并不能说明当地就有商屯,且当时的五井盐区及其附近并未驻有重兵而需商人中纳粮食,自然条件也很差,从而亦无商屯产生的必要和可能。[40]因而,此类资料除了说明云南盐业在明初即发展兴盛影响很大,表明当时云南已出现商业性移民、土地兼并及势力雄厚的外来盐商利用自己的经济文化优势侵夺、压迫当地民族外,与是否有“商屯”并无必然联系。

“商屯”与“开中”相混,含义界定不当,二者视同为一——清人撰写《明史》作俑在前,近世专家权威袭误于后。明代北方地区确曾产生过“商屯”且与“开中”一度并存,人们统而言之或可不必细究;西南地区则贻误大矣,“无”中生“有”,以讹传讹,影响深远。近年已有学者对“云南商屯说”提出疑议,[41]惜未及详述。今为辨驳作此,正本清源,以还其历史面目。

注释:

[1] 见[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5;[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15,宋太宗端拱元年九月戊子条;郭孟良:《明代茶叶开中制度试探》,《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2] 见[清]乾隆《续文献通考》卷19《征榷二》。

[3] 见《明史》卷80《食货志四》;(清)乾隆《续文献通考》卷20《征榷三》。按:“引”为商人运销盐、茶等物的凭证,含有规定的单位重量,不同时期和地区各有不同;明代盐引有大小之分,一般大引400斤,小引200斤。

[4]《明史》卷91《兵志三》;张正明:《明代北方边镇粮食市场的形成》,《史学集刊》1992年第3期。

[5]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5。

[6]《明经世文编》卷186,霍韬:《哈密疏》。

[7]《明经世文编》卷431,刘应秋:《盐政考》。

[8]《明经世文编》卷186,霍韬:《哈密疏》;傅维麟:《明书》卷81《盐法》;《明史》卷80《食货志四》。

[9] 参见左云鹏《明代商屯述略》,《陕西师大学报》1982年第1期。

[10]《明太祖洪武实录》卷79。

[11]《明史》卷80《食货志四》。

[12]《明太祖洪武实录》卷96。

[13]《明太祖洪武实录》卷142。

[14]《明太祖洪武实录》卷241、244。

[15]《明英宗正统实录》卷131。

[16]《明英宗正统实录》卷144。

[17]《明太祖洪武实录》卷177。

[18]《明太祖洪武实录》卷114。

[19]《明太宗永乐实录》卷45。

[20] 见《明英宗正统实录》卷52、56、61、67、76、81、93、104、166等。

[21]《明英宗正统实录》卷22。

[22]《明孝宗弘治实录》卷58。

[23]《明成祖永乐实录》卷88。

[24]《明英宗正统实录》卷222景泰附录40。

[25]《明武宗正德实录》卷139。

[26] 见《明英宗正统实录》卷92。

[27] 见古永继《元明清时期云南的外地移民》(《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元明清时广西地区的外来移民》(《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明宪宗成化实录》卷39、40。

[28] 见王守义《论明代的商屯制度》,《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

[29]《明太祖洪武实录》卷197。

[30]《明宣宗宣德实录》卷77。

[31] 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第9卷[15](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82页。

[32] 江应樑:《明代外地移民进入云南考》,云南大学《学术论文集》,1963年第2辑。此文亦成为田方、陈一筠主编《中国移民史略》中的部分内容,(北京)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

[33] 方国瑜主编、木芹编写:《云南地方史讲义》(下),云南广播电视大学1983年印,第16页。

[34] 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页。

[35] 钟文典主编:《广西通史》(第1卷),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380页。

[36] 何仁仲总编:《贵州通史》第2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8页。

[37] [明]诸葛元声:《滇史》卷10。

[38]《云南备征志》卷19《云龙记往·段保世职传》。

[39] 如郝正治编著《汉族移民入滇史话》,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秦佩珩:《明代云南人口、土地问题及封建经济的发展》,《求是学刊》1980年第3期;顾胜华、顾和全:《明代云南商屯述论》,《思想战线》2000年冬季特刊。

[40] 据笔者2004年8月赴云龙县参加学术会议之时考察所见,明代五井盐区中心地亦即当时五井提举司衙门旧址诺邓村,四面环山,地势逼仄,民居因山层叠而建;极目所望,难以看到较大平整之地,夹杂在山坡树丛中而面积有限的耕地里仅能见到包谷等旱地作物。该地经济发展千百年来主要以盐业生产为中心,周边的自然环境根本不具备农业生产集中化的基本条件,实难让人将其与商屯联系在一起。

[41] 见谢国先《明代云南的汉族移民》,《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