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男子出租房子,与单身妙龄女子签订租房协议,时间为1年。租期到期后,男子来到出租房,没想到门锁全换了,妙龄女子不知所踪。打开门一看,房子竟然很久没人住了。
杜森家中有套房子闲置着,在网上发布了租房信息。有名单身妙龄女子吴梦,看上了这套房子,和杜森联系租房事宜。
吴梦来到杜森的闲置房中,感觉位置还不错,价格也算公道,于是和杜森签好了租房协议。
租房协议上写着:租金为1800元,租房的时间是1年。吴梦交上租金后,收拾好东西就住了进去。之后杜森一直忙于工作,期间并没有和吴梦有过来往。
直到房子快到期时,杜森想起和吴梦联系来。这一联系杜森才发现,吴梦好像是消失不见了。
租房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吴梦从来不和房东主动联系。哪怕房子快到期,她也不提房子是否需要续租的事情,这可就令人疑惑了。
为了弄明白事情的真相,杜森和老婆来到了出租房里。他们本想用钥匙打开房门,没想到锁子都换成新的了。
进不了家门,杜森又来到了邻居家,想要了解一下情况。邻居告知:这套房子很久都没人回来过了。
听到这后,杜森不免有些心慌,好好的大活人,怎么会突然就消失了呢?当初租房子时,杜森看他一个单身小姑娘,看着人挺简单的,因此并没有多问什么。
可现在想想看,他对吴梦的情况一无所知。由于担心会出事情,杜森给警方打电话了。打开房门后,面前的场景令人不敢相信自己眼睛。
只见房子中的摆设,都还算整齐,桌子上有厚厚的一层灰,一看就没有人住过的样子。而在房子的另一边,有吴梦住搬进来的箱子,里面的东西也有厚厚一层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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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角落里,还有吴梦骑过的自行车,以及她看过的书籍,显然这些东西很久都没有人动过了。
至于吴梦人去了哪里,所有人不得而知。而杜森关心的是,联系不上吴梦,房间内的东西如何处理?
他不可能将东西扔掉,也不可能把东西放在房子中,影响下一任租客入住。杜森询问警方,怎么能找到吴梦,这些东西又该如何处理?
警方只能告知:暂且都缓一缓吧,吴梦的东西都先别动,等联系上她以后,再提处理事宜。
无奈之下,杜森只能耐心等着,时间过去了2个多月,吴梦却还没有任何消息。杜森害怕出事,决定去吴梦老家中走一趟。
为了找到吴梦的老家,杜森还动用了各种关系,终于得知她老家的地址,杜森起身去找吴梦的父亲。
经过打听后,终于来到了吴梦父亲家。杜森询问吴梦去了哪里?而她父亲则一脸警惕,还表示吴梦的事情和他无关,有事就找她本人办理。
短短几句话透露出一些信息,杜森只能表示:吴梦的东西还留在出租房里,希望吴梦父亲能代替女儿,补上2个月的房租。
可话还没说完,吴梦父亲生起了气,还把杜森从家中赶出来了,这件事实在令人无语。
之后杜森又和吴梦父亲联系,表示只需要搬走东西就行,别耽误自己出租房子。可吴梦父亲提起女儿来,气得都要打人,更别提搬东西的事宜了。
最终,杜森和当地警方联系,由警方出面说服了吴梦父亲,他才将东西拉走了。至于吴梦去了哪里,任何人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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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梦房租到期却不联系房东,超出1个月杜森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着守信用的原则,在房租临近到期前3个月,吴梦不续租的话,不提前告知一声,还无故玩起了消失,其行为是没有正当理由的。租房日期超过期限后,杜森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无需经过吴梦的同意。
2、房子中的物品归吴梦所有的,杜森随意处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吴梦留下来物品,享有对物品财产的所有权,哪怕是房子到期,杜森也不能任意侵犯吴梦的财产权益。房东可以与警方取得联系,在警方的见证下,对物品进行清点、整理,之后交给吴梦的近亲是合理合法的。杜森作为保管人,切记不可以擅自动用物品,造成损失理应他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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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梦个人行为违约,承担不超过30%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吴梦与房东签署的1年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不续租需要提前联系房东。而吴梦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杜森的房子2个月租不出去,吴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不能超过合同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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