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

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博士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

张志坚博士和项波教授所著《》一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出版,该书以无人驾驶汽车广泛应用后将引发的法律挑战为主线,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维度提出了应对方案及对策。该著作视角新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当前,有部分将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及责任分配等作为个别章节的人工智能法学类著作,但尚无就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专著,所以本书是无人驾驶技术广泛应用之前,从法律前瞻性角度首次对其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一部力作。

该著作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法律挑战,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维度提出应对方案,包括不赋予无人驾驶汽车主体地位情形下的解决方案和将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为民事主体(电子法人模式)的解决方案。其中,不赋予主体地位,存在难以将责任完全归于任何单一主体(研发者、使用者或平台公司)的困境。同样,采用电子法人模式也存在强行设立法人在法理上缺乏依据的困境。本书旨在研究不赋予无人驾驶汽车主体地位及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电子法人地位两种不同模式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规制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方案、理由和具体条文设计,能为有关部门立法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破解方案。

一、著作特色

该著作主要特色表现为:一是跨学科,在知识面上既有无人驾驶汽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理科方面的内容,又有法律方面的内容,具有学科交叉之特色;二是系统性,是国内首次系统研究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问题的专著;三是前沿性,专著紧跟最新科技,视野超前, 内容前瞻;四是实用性,专著以解决无人驾驶这种新技术所带来的法律挑战为核心,建议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专项立法,通过立法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应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为新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二、著作主要内容

在民法规制方面。基于无人驾驶汽车需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自主运行的问题,建议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原理,借助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信息,优化算法决策,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在合同模式上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结合智能合约,搭建“人机互动”平台,实现电子化运营。同时,重塑无人驾驶汽车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设立新型赔偿基金、借鉴船东互保协会模式拟制无人驾驶汽车为电子法人,从而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行政规制方面。基于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差异性,无人驾驶汽车将对现有的交通安全秩序造成的挑战以及潜在的未知风险,现有行政规制制度和手段尚存不足。在参酌、对比、横向比较域外各国立法例及配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革新监管理念、软法硬法相结合、建立国家级数据中心、创设和完善规制原则、采用弹性监管标准及多主体互动的治理模式,建立适合于安全可控与风险预防兼具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制度及配套措施。

在刑法规制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中的数据可具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驾驶行为数据;二是交通场景数据;三是非驾驶系统的辅助驾驶数据;四是用户数据。四种数据在无人驾驶汽车中均起着不同的作用,且该四类数据基本能涵盖目前在无人驾驶汽车方面的所有数据信息。通过分类梳理,可以清楚的看到无人驾驶汽车数据的犯罪证据与脉络,厘清此罪与彼罪以及非罪之间的关系,既方便立法,也方便司法与执法。

三、著作创新之处

(一)尝试建构电子法人理论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代表,具有自主性、交互性和唯一性,其侵权责任承担及获益分配难题给既有法律体系造成冲击。无人驾驶汽车由硬件、软件和数据组成,三者不可分割,共同作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正常运行,任何一方的缺失,都无法使无人驾驶汽车有效发挥其功用。故而,有必要由硬件所有权人、软件所有权人和数据所有权人一同设立电子法人,共同分摊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产生的权责。

电子法人之“电子”,一是表明电子法人采用电子化的运营方式,通过云计算经纪人或算法托管代理等方式,“零成员公司”可能成为电子法人运作的模式;二是表明其具有电子人格,使其在特定领域可自主意思表示,从而赋予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达到简化交易之目的。电子法人之“法人”,一是表明无人驾驶汽车的本质是财产,是可以被处分的主体;二是表明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与其存在密切关联的背后的人类主体通过出资成为股东等方式转承,从而实现权责分摊的功能。在理论证成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正义和效益原则、电子法人规制路径以及修改、新设相关法条的立法建议。

(二)观点特色

(1)将无人驾驶汽车定性为财产。

(2)研发者、管理者和网络平台商分别对应为无人驾驶汽车软件、硬件和数据的所有权人。

(3)由无人驾驶汽车构成要件的“所有权分属”可推演出需对其自主行为后果进行“权责分摊”,而由“权责分摊”又可推演出“无人驾驶汽车具有成为电子法人的现实必要”。

(4)对于在无人驾驶中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行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5)基于无人驾驶汽车之“无人”特性,享受乘车利益的购车人并不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控制车辆运行的驾驶系统方可能并不享受乘车利益,出现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的分离。为此,可在区分自用、商用及公用场景的基础上,分别运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类型化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6)在刑法总则中,面对“算法黑箱”问题,可以将推定的因果关系与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犯罪理论作为一种解决方法,同时增设“从业禁止”资格刑。摒弃对无人驾驶汽车施以生命刑或自由刑,转而采用因责任主体的不同而施以不同的处罚方式,实现对无人驾驶汽车刑罚适用类别的创新,并对刑罚的适用进行差异化处理,可尝试为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构建出新的刑罚体系。

(7)在刑法分则中,可增设有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方面的罪名,并严格设定该罪的适用条件。即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与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致行人或管理者等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主观方面为表现为无过错;主体是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同时,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破坏交通信息网络罪与过失破坏交通信息网络罪以保护数字经济时代可能出现的新型复合性法益。

(三)方法创新

分别引入物理学领域的第一性原理分析法、经济学领域的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及计算机领域的仿真模拟方法,实现在方法和内容上的跨学科研究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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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法律挑战,可以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维度提出应对方案。基于无人驾驶汽车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所涉法律关系的不同,不宜“一刀切”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应在区分公用、商用和自用等不同应用场景基础上,对其责任险、赔偿基金、运营模式、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作出不同的制度设计。本书针对当前无人驾驶汽车路权、车辆经营权、法律地位和责任主体不明等现状,认为应当从本源性角度,借助第一性原理分析方法,对无人驾驶汽车自身构成要件进行剖析,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对无人驾驶汽车保险、赔偿基金以及运营模式进行重构。同时,在提出电子法人理论的基础上,对无人驾驶汽车在民事方面涉及的交通事故侵权和网络信息侵权,行政方面涉及的准入标准、道路通行权、交通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对象,刑事方面涉及的数据类犯罪和交通肇事类犯罪建构起合理应对方案和规则体系,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和理由,并进行具体条文设计,以期能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并能面向世界的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路径,从而促使以无人驾驶为代表的智能科技产业步入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本书适合法学领域和科技领域的工作者及相关研究者阅读。

作者简介

张志坚男,江西永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无人驾驶和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081),《论人工智能的电子法人地位》(张志坚独著,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获江西省第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本书目录

第一章 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的构成要件和特性

第二节 无人驾驶汽车的本质和法律属性

第三节 无人驾驶汽车的价值和意义

第四节 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与收益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无人驾驶车法律地位辨析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观点介评

第二节 无人驾驶汽车成为民事主体的理由

第三节 无人驾驶汽车的电子法人定位

第四节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电子法人的运行特征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无人驾驶汽车保险与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建构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财产保险

第二节 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保险

第三节 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定价和理赔

第四节 无人驾驶汽车赔偿基金

第五节 电子法人保险和赔偿基金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优势、法律风险与规制

第一节 电子化运营:智能合约与无人驾驶汽车的融合

第二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与运营优势

第三节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的法律风险

第四节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的法律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无人驾驶汽车的民法规制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分析

第二节 无人驾驶汽车网络信息侵权分析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给传统交通安全秩序带来的挑战

第二节 当前交通制度在应对无人驾驶汽车方面的缺陷

第三节 域外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制度考察

第四节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的对策建议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无人驾驶汽车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无人驾驶汽车数据类犯罪分析

第二节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类犯罪分析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域外立法参考考察

第二节 我国立法建议

本章小结

第九章 无人驾驶汽车立法条文设计及理由

第一节 刑法条文设计及理由

第二节 行政法条文设计及理由

第三节 民法的条文设计及理由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责任编辑 | 张馨予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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