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有人说
买房不到最后住进去的一刻
心里都会感觉不踏实
可现实中
有人已经住进房子10多年
却依旧不得心安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详情
2009年12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一套房屋,支付首付款230000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13年来,张三一家虽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始终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书,期间也多次要求李四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李四未予配合。因未拿到房屋产权证书,给张三子女上学带来了极大不便,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四配合完成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张三:我只想让房子快点过户,解决孩子上学的不便。
李四: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手续费高多了,手续费应该由他承担。
(以上对话为虚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李四了解案涉房屋权属情况。询问中,李四称确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房屋已经交付张三使用十多年,当初虽约定自己承担房屋过户费用,但因一直未办理,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契税征收比原来高出很多,李四认为这个费用应当由张三承担。
(图片来源网络)
法庭审理
庭审中,张三提交了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李四)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李四)全部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张三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导致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原因在李四,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李四承担。张三已支付房款,李四亦应交付房屋,张三有权主张办理产权登记,且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按约定由李四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李四配合张三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张三名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税费增加,是因李四未能及时履行自身义务所致,所以李四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文中的张三、李四皆为化名)
对任何一个家庭都是大事
希望当事的双方
都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切不可见利失信、失德
素材来源:铜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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