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徐某因为开斗气车踩刹车获刑10年4个月。徐某驾驶着一辆黑色小轿车等红绿灯,信号灯变绿后前面一辆白色越野车迟迟没有启动,徐某心生不满随后与白车斗气,致使白车与迎面而来的另一辆车相撞,导致白车驾驶员当场离世。

事发当天,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带着同事张先生一起出行,车子行驶到一个路口时遇到红灯,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徐某前方。

不一会,信号灯转绿,停在徐某前面的白色越野车却迟迟没有启动,被挡住的徐某狂按喇叭,直到过了五秒钟,白色车子才启动。

徐某对白车产生了不满,没想到接下来两车竟然又是顺路,徐某心里气不过,想要给白车一个教训。

于是徐某找机会超过了白车,并放慢开车速度,驾驶白车的范先生见状想要加速超车,徐某也又加速稳稳挡在前面,并且在范先生前面变道,就是不让范先生超车。

范先生也明白徐某和他杠上了,但是无奈自己在他的后面,他多次想要超车,都被徐某挡住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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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行驶了一段旅程后,范先生找到了超车的机会,他加速驶入左侧车道并加速想要超过徐某的车,但是徐某也加速与他持平。

这时候左前方驶来一辆白车,范先生连踩减速并向右转向想回到右侧车道,这时候徐某也点踩刹车阻止范先生驶回正常车道,导致范先生差点撞到徐某的车子。

范先生下意识猛打方向盘往左避开,迎面驶来的白车躲避不及,与范先生驾驶的越野车撞到一起,两辆车车头受损严重,瞬间飞起,范先生当场离世,车内两名乘客与对面白车车主都受了不同程度受伤。

看到发生事故,徐某驾驶着黑车飞快逃离。

庭审时,徐某后座的同事陈先生证实,徐某加速后,在事故发生前一秒故意踩了几脚刹车,随后听到后方发出一声巨响,发现二车相撞。

而徐某对于这份证言没有异议,徐某称,他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不满范先生在路口启动慢了五秒钟,他心生不满想要出一口气吓吓对方,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一、本案中,徐某驾驶车辆通过一系列行为引发车祸,导致范先生死亡和多人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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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任何人通过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徐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来说,危险方法的含义是指那些人为制造危险的行为,并非一定要保证发生严重后果,只要人为制造危险的行为是存在的即可。

二、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危险方法,他为了满足自己的情绪反应,采取了许多高度危险且没有任何必要的行为,例如与范先生斗气等。这些行为加剧了现场的危险氛围,最终导致了悲惨的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安宁的行为。

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不仅危及了自身与他人的人身安全,还对社会的交通秩序与安全稳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从这个层面来看,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节具体严重,罪名的界定与刑法的认定标准息息相关。

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行为界限,引发悲剧事件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他的罪名应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在审判过程中,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没有刻意隐瞒或逃避,所以对于徐某的量刑应该从轻考虑,但是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应该从严进行量刑。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中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必须赔偿损失。根据范先生家属的损失,徐某需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丧葬费用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痛苦等非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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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类罪行,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判定标准,评判罪行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量刑。

对于本案中徐某的行为,虽然涉及到了人员死亡和多人受伤,但其短暂的阻拦行为并非预谋,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轻。

因此,可以适度减轻徐某的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完全无罪或处以过轻的刑罚,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以合适的刑期加以惩处。

综上所述: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涉及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严重,应予以相应处罚。

最终,经审理认为,徐某阻拦范先生车子属于一时情绪爆发实施的行为,并非恶意预谋,主观恶性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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