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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冒名婚姻登记案件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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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如何处理?

2002年3月,陈某某与温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04年4月,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人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经审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2014年,陈某某申请再婚登记时发现被冒名婚姻登记行为,后一直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更正未果。因该行为严重影响陈某某购房、子女入学和再婚登记,陈某某遂于2021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于2004年4月作出的冒名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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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前会议初步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起诉虽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但其被冒名婚姻登记的问题,因长久未得到解决,已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案涉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为实质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地方民政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厘清案件事实,商讨争议化解方案。最终,由法院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地方民政部门对2004年4月的颁证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并注销结婚证、更正相关信息。2022年7月,陈某某以案件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河源中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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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法院能动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为处理冒名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尤其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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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本案谈谈采用司法建议方式解决冒名婚姻登记争议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有何特点或优势?

近年来,随着婚姻登记的规范化、婚姻登记数据全国共享,早年一些重复登记、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逐渐被核查发现,被冒用者转而向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寻求救济。但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困境,仍存在部分冒名婚姻登记无法得到纠正的情形,严重影响被冒名者的正常生活。例如本案原告,因其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无法通过常规的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而以司法建议方式解决冒名婚姻登记具有兜底性。对于此类历史遗留难题,可以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和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双向联动,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主动促进历史遗留难点问题的化解,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为人民群众打开束缚人身自由的冒名婚姻枷锁。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利玥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