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据悉,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3月接到举报后迅速对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下旬,蚌埠市安液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程某某以及鑫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陈某某,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自当年2月起,两家公司的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小瓶(10kg/瓶)70元、中瓶(15kg/瓶)105元、大瓶(50kg/瓶)350元。随后,两家公司分别向下辖换气站点下发调价通知,要求各换气站点按照约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两家公司同时印发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

不仅如此,两家公司还授权委托安鑫公司对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进行检查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安鑫公司亦是由吴某、程某某、肖某和陈某某共同出资设立。

到了2018年9月中旬,上述四人再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2018年9月21日起统一调整瓶装液化气为小瓶(10kg/瓶)80元、中瓶(15kg/瓶)120元、大瓶(50kg/瓶)420元,并通知各换气站点执行新价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5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两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两家企业均处以占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合计罚没17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