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事情发生在2022年的四月份,肖某与孙某等五个普通朋友在广东省的某家火锅店聚餐,因为是朋友间的聚餐,所以此次吃饭,请吃饭的孙某提供了一瓶1.4斤的白酒供大家饮用。
吃完饭后,大家都喝了酒,但是还能独自行动,并没有说醉的不知东南西北,肖某与吴某等人一起坐车回到了吴某的便利店,在店中稍作休息,肖某一个人全都回到了便利店对面街道的出租屋里休息。
等到第二天下午的六点左右,肖某的亲戚联系不上肖某,发现异常,于是打电话给陈某等人,陈某强行打开了肖某的出租房门,却发现肖某已经死亡,于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在排查后已经排除了有他人犯罪的可能,并且查明肖某在当日吃完饭回到出租屋休息后,途中又短时间的在麻将馆转悠了一会儿。
肖某的家属和孙某等人对肖某死因有异议,于是就者家属委托了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鉴定中心认为死者心血乙醇含量没有达到中毒及致死的浓度,排除了急性乙醇中毒而死亡。
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肖某是因为冠状动脉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但是死者家属与孙某等人协商未果。于是家属上诉法院请求判决孙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孙某等参与聚餐的五人表示,此次聚餐是众人自愿参加的,并没有强制要求参加,这是正常的社会交际行为,且聚餐过程中众人并没有进行劝酒,对于死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所以不应当为死者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死者与孙某等人吃饭聚餐是正常交际范围,不属于法律约束,双方存在基本的人身信任,在交往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已经查明,在聚餐时,肖某存在喝酒的行为,但是在此过程中,孙某等五人并没有强制劝酒或者变相要求喝酒的不当行为。
并且在吃完饭后,吴某等人共同陪同肖某乘坐汽车安全回到了肖某的住处,即便孙某无人没能全程陪同左右,但是庭审过程中,双方已经确认肖某当时确实已经安全回到了住处。
在喝酒到回到住处,这一过程中,孙某五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果也证明,肖某死亡的原因与其吃饭饮酒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肖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件中,肖某家属认为肖某的死亡与孙某等人聚餐饮酒分不开关系,但鉴定中心给出鉴定结果,肖某的死亡是因为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这是肖某自身身体有问题,跟与他人吃饭饮酒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肖某一行人吃饭喝酒的时候,法院也已经查明,肖某虽然参与了饮酒,但是孙某等人并没有强制劝酒等行为,并且在聚餐结束后将肖某安全的送回了住处。
在此过程中,孙某等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存在因为过错或者疏忽导致肖某处于危险的状况。
肖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回到住处前并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所以因为肖某自身有隐疾且独居,没有向他人说明白,并且因此要求他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已经超出了法律的界限。
法律也规定,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存有主观过错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等人没有存在加害行为,肖某死亡也与聚餐等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说,肖某死亡是一个意外,被告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死者家属要求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生活中喝酒是很常见的交际行为,因为共同饮酒导致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但是经过此案件的判决,也证明并不一定出了事故,同饮者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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