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生命不是儿戏,死刑复核不仅让最高院尴尬
劳荣枝案件,不仅让最高院感到尴尬、更让合肥中院感到为棘手,也成了中国司法的尴尬局面。
最高院作为国家最高的判决、裁定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控方检察院举证和被告辩护方的质疑与反驳证据,是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前提下的自由心正的判决过程。
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劳荣枝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三个多月了,如今还没有做出处理结果。
首先、如果劳荣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应该已经完成死刑核准了。
但是恰恰相反,按照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的刑事证据规则,看来辩护方已经有了证据证明控方证据存疑的可能性,正在分析是否要作出对被告人劳荣枝有利的事实认定的考量,或者现在正需要时间来求证排除对证据的合理怀疑。
其次、对于劳荣枝案件的死刑复核让最高院感到了尴尬。
原来,劳荣枝案件是在南昌中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在劳荣枝提出上诉后,经江西高院的二审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而一审、二审都将劳荣枝作为法子英、劳荣枝案的主犯来判的。
然而,在合肥中院审判法子英案件时候,将法子英作为主犯,而将劳荣枝作为从犯来审判并且将劳荣枝定性为从犯结案。
但是,如果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劳荣枝、法子英同样都是主犯,在一个案件中有两名主犯,那么合肥中院在20年前就不应该结案,而是在20年后劳荣枝落网后,合肥中院接着审判。
南昌中院没有把劳荣枝交给合肥方面审理,并且在合肥中院认定劳荣枝从犯结案后,自己一审判决劳荣枝为主犯,这就造成了南昌中院不认同合肥中院的审判结果,也说明了合肥中院的审判是错误的。
这就为最高院的死刑核准造成了尴尬局面:
一方面,最高院复核通过了南昌中院的判决,那就是认定合肥中院对法子英案的审判就是错案,这种情况下应该要启动错案追责、启动重审的程序,这就让合肥中院感到了尴尬。
相反,最高院对南昌中院的判决做出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当然就是对合肥中院的认可。
最后、一案不同判,生命不是儿戏。
中国两个法院就同一个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说明劳荣枝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差异,这种相互矛盾的嫌疑,也是中国司法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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