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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不在家,小偷入室行窃,却被两条看家狼狗咬死。小偷家属前来向房屋主人索要66万的赔偿金。主人需要赔偿吗?这是算一起意外事故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摘要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房屋主人住在某市一别墅区内,庭院里一直养着两条狼狗用来看家,有段时间主人因事外出,因其锁了大门所以就没有将两只狼狗拴起来。

不巧的是,该户被小偷连某盯上,连某已经是偷窃惯犯,曾因为盗窃受到过多次程度不等的法律处罚。但他屡犯不改,仍然选择入室行窃

连某几次蹲点确认该户没人居住后,找了一处隐蔽的地方翻墙进入。不过千算万算,没算到该户主人还养有两条看家狗,正当他翻墙快要成功落地的时候,两只狼狗很机敏的发现了连某,见状连某吓得直接翻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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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复下来的连某不甘心这次行动就因为两条看家狗泡汤,于是连某去市场买了两根骨头并且给骨头抹上了毒药,他计划先把这两条狗毒死,再继续行窃。

连某拿着下好毒的骨头返回该别墅,将骨头扔进了庭院,在外听了半天,确认两条狗吃了骨头后,静静等待药效发作。

本以为这次万无一失,但没想到连某再次翻入的时候,已经吃了毒药到底的狼狗居然被惊醒了。但此时的连某已经无处躲藏,也来不及再翻出去,只能被两条狼狗追着咬。被咬伤的连某失去了行动能力,但狗是没有分寸的,继续用力的撕咬着连某,直到他一动不动。

当邻居闻声赶来时,发现场面十分血腥,连某也已经没有了呼吸。警方赶来后针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确认主人未在家中,对此毫不知情,是两条看家狗意外将人咬死。

连某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表示无法接受,虽然是连某偷盗在先,但是罪不至死吧,其要求该户主人必须给个说法,并且索要赔偿66万元。那么法律会支持连某家属的诉求吗?

以案释法

狗主人是否需要担责,是我们探讨的关键话题。

不少网友表示,连某入室行窃在先,看家狗咬他只是保护主人的天性,只能说是连某活该,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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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判案看的不单单是道德的层面,关于狗主人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首先本案的前提是,连某入室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故连某入室偷盗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在遭受到不法的侵害行为时,受害人有权采取行动来制止不法侵害,且如果侵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也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狗可以视为是该户主防卫的工具,但是连某入室盗窃未遂,就被狗咬死,涉及到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要视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判断防卫是否过当,要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进行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其实连某被狗咬后就失去了行动能力,不能再继续实施盗窃了,但是狗没有人制止,继续撕咬才造成了连某的死亡。

看到这里,客观上可以认为狗咬死连某属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该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大家不要忘了,狗之所以没人制止,是因为该户主人并不在家,那么主人在完全没有主观上犯罪意识的情境下还应该担责吗?

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情况,是犯罪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本案中狗主人并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没有间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狗主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连某家人的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于动物饲养有明确规定,狗主人或管理人对狗咬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里科普一下,无过错责任意味着狗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对狗咬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存在法定的减免和免责的事由。即饲养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造成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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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连某入室盗窃在先,且作为完全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在知道所盗窃家中有两条未栓狼狗时,应当预见其危害后果。但连某仍未终止犯罪,反而妄图买毒药将狗毒死。因此应当自行承担其死亡后果。

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连某家属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对于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