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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泗洪检察微信公众号(shjcy2014)

编辑 | 向会文 审核 | 马响响 窦雪洁

他人醉驾,车主也可能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近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谢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月7日晚,谢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朋友家中一起吃饭饮酒。到10时许结束后,醉醺醺的几人互相搀扶离开。张某某在走到停车处时,指使谢某某驾车载他回家,并称“没事,都这个点了不会有人查的”。谢某某遂驾车沿青阳街道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约1公里后即在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该院审查认为,除谢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外,张某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谢某某醉酒仍指使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谢某某、张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给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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