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梳理一下事件的至今全貌:5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与南宁慧泊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建“执行+智慧停车”联动协作机制,两家单位先后发布相关信息。由于停车收费区域设置及标准引发了广泛关注,以上的《合作备忘录》也被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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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广西新闻网”显示,自治区政法委组成工作组,对法院与慧泊公司《合作备忘录》一事展开全面调查。自治区高院表示,认定《合作备忘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责成解除。5月21日,南宁市决定,对青秀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会,青秀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芳燕等5人予以停职检查。

5月23日,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宁在优化停车收费管理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青秀区法院与慧泊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承诺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四个优先”的待遇,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核实,目前青秀区法院没有收到慧泊公司因停车欠费而提起的诉讼,也没有人因停车欠费而直接被青秀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也表示,青秀区法院与慧泊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初衷是为了利用慧泊公司的停车收费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信息,提高执行到位率,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青秀区法院这种做法很不妥当,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当对某个特定企业特定主体给予特殊照顾、特殊承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的原则。

根据以上通报,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意思,法院跟慧泊公司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本意是利用企业的停车收费系统,提高所有案件的执行效率,实际上并没有受理和执行有关慧泊公司停车欠费的诉讼案件,但是《备忘录》中规定对慧泊公司的“四个优先”待遇,属于法院对特定企业特殊照顾,违背了法院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不知道这是不是关于《备忘录》及两名法院领导“停职检查”的最终处理结果?不过,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为两位法院领导打抱不平,认为,没有一把手的决定、院里开会决定,一个副院长和执行局长,怎么会能决定跟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合作,隆重举行签字仪式?出席签字仪式的她俩,不过是这个《备忘录》中的一环罢了。

有自媒体撰文认为,作为一个经过领导决定、集体研究的事项,即便个人存在不同意见,即便身处副院长、执行局长的位置,该不该公开表达反对,按照《公务员法》里的规定,向上级反映?体制内,允许下级成员越级向上级反映对于本院领导的不同意见吗?还想不想保住官职和今后职业生涯了?

也有自媒体搜集资料发现,签字仪式及后来通报中的赵副院长,虽然年纪轻轻,但近些年先后获得广西法院办案标兵、广西优秀法官、广西最美公务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等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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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优秀的法官,应该不会看不出《备忘录》中给予慧泊公司“四个优先”待遇”,具有明显的违法之处,可遇上唯上还是唯法这样的千古难题,也是作出依然微笑着出席签字仪式的决定。

类似的案例有,云南省砚山县法院(2020)云2622刑初51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院长吴某(后被判刑)、副院长许某(后被判刑)等人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商议决定,便安排时任立案庭庭长的李某英(八零后,本科学历),不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完成了金额一千多万元的不良贷款核销。事后调查显示,吴某、许某等人均拿了信用社的好处,也分给李某英5000元。

判决书中有,李某英辩称,当时她也知道这么做违法,不同意办,但许某副院长就骂,“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办就要处理我和牛某,并叫我不要怕,责任由院党组承担。我也提出按正常程度走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同意。院长吴少斌说裁定书太多了,让昌文奎副院长签一份裁定书就行了,过后吴少斌也签了几份。”

基于以上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李某英是受到院领导的压制才参与,应该属于胁从犯。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英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利,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不属于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英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但根据“是被动接受工作安排”、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明显等理由,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体制内遭遇领导命令违法,下级应该如何处理?从留言区看,体制外的回答,跟体制内的回答,绝对是截然相反的。体制内多报以同情和理解,体制外则是不予理解,要求一律严惩。

但可以肯定的是,服从领导安排而从事违法行为,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最多是查证具有反对意见表达之后,给予从轻处理罢了。究竟是为了迎合领导,而不顾命令的违法违规,还是严守职业底线,刚正不阿;究竟是寄希望于将来被查只是小概率事件,还是忌惮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看的是个人对于职业观、人生观的价值选择。

究竟值不值得原谅?烟语君认为,都是成年人,而且都是具有专业学识的,不可能没有基本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既然当初做了选择,事发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就是,谈何值得原谅?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否则的话,汉字里,就不会有刚正不阿一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