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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就地防卫”法律——不退让法与城堡法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遭到同学16岁努诺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3个月大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在美国,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不退让法”是一条“公民自卫法”,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你应有的保护,那么你就有权利进行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的安全的权利。

根据“不退让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自我防卫”或“坚守阵地”,法律对使用致命武力的人将免除刑事指控,免于法律控诉、攻击、拘留、逮捕和民事诉讼。

美国有超过了一半的州通过“不退让法”,在一个人在被受到攻击时,没有责任撤退,可以警醒“自我防卫”,“没有义务撤退”,“坚守阵地”。

“不退让法”通常与美国另一条公民自卫法“城堡法”相关联。“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或属于自己合法使用的场所没有退缩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可以暴力进行抵抗。不过,“城堡法”有一个限度,即维权者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反抗的手段。

“城堡法”对美国不同的州而言,在适用上有一定区别,有些州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让原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和侵害者直接对抗,这被称为“弱城堡法”。但即便如此,当非法侵害人已进入受害人家时,受害人仍然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力。“城堡法”是美国一种很特别的规定,城堡可以指家,在有的州也包括车、当事人的工作场所等。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也可以不做退让,进行自卫。当然,当事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需合理地认为当事人正处在危险中,即社会一般正常人都会认为当时的情况属于这种性质;

其二,防卫手段与对方的施害手段一定程度上具有对等性;

其三,当时这种危险并没有被解除。

一国法律的形成和一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内在联系。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与此有关的多样性观念深刻反映在其具体法律规定上。

在大多数州,自卫被分为正当防卫、可原谅的防卫(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合理的自卫。唯有不合理的自卫才要求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刑事责任也未必会真正落实。即使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自卫是不合理的,在具体审案过程中,陪审员们仍可有另外的理解,继而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判定跟其他国家相比,可把控尺度相对较大。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上的这一规定,为美国公民的自卫权利提供了支持,美国的判例法、公民陪审团制度等司法制度,也可更加灵活地把控自卫的相关法律规则,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这些都给美国公民比较宽松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提供了条件。

经典案例更能说明这一问题。

在发生于1921年的布朗枪杀赫米兹案中,布朗曾两次遭赫米兹用刀袭击。后来,当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布朗时,布朗急忙跑向自己脱下衣服的地方,掏出压在衣服下的手枪连发四枪,将赫米兹当场击毙。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但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大法官霍姆斯站了出来,他支持此案适用“不退让法”。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最后,布朗被判无罪。

1984年的戈茨枪击流氓案也是一波三折。当年12月22日,在美国纽约地铁上,工程师戈茨走进靠站的地铁车厢,突然被四个黑人围住,并索要5美元。戈茨当即拔出手枪射击,致对方一人终身瘫痪,另三人重伤。据悉,戈茨所使用的枪支未经登记。初审法院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却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此案虽出现多次转折,但最后还是尊重了陪审团的决定。

还有一起较为经典的案例是发生于2012年的詹妮斯杀夫案。詹妮斯夫妇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争吵乃至互殴。由于体力上的原因,妻子詹妮斯通常处于劣势。一天晚上,两人又一次爆发冲突,詹妮斯再次遭受了暴打。晚上丈夫入睡后,詹妮斯越想越感到受不了,于是去厨房取了一把刀,将在床上熟睡的丈夫杀死。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需在家服一年缓刑。

具体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詹妮斯已患有受虐女性综合征,她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一般人不同。一般人可能认为,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处于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已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唯有选择杀人以求自保。詹妮斯的这种行为虽然不当,但是可以原谅,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

2018年8月28日凌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家酒吧外,皮卡车主杰森·博克正在蹲守,跟踪他的女友。他的女友和另一位女性朋友正在这家酒吧喝酒聊天,后来女友走出酒吧,将她的女性朋友送上了一辆优步。

看到这一幕的博克,以为他的女友也跟着上了这辆车,其实他的女友并没有上车,而是返回了酒吧。但博克却无端地和他的女友在短信里争执了起来,并扬言要杀死那个优步司机。

博克开着自己的皮卡跟上那辆优步,先是尾随了一分钟,接着并行开了一会儿,后超车逼停了对方。车载摄像头视频显示,博克当时跳下车后,叫嚣着他有手枪,手还伸向腰间,优步司机罗伯特·韦斯特莱克即刻拔出手枪射击,正中博克胸部,双方相持的时间约为6秒。

随后,韦斯特莱克打了报警电话。博克受枪击后随即晕了过去,韦斯特莱克按住他的伤口,试图救他,但博克还是当场死亡。警长办公室表示,警方并不打算起诉韦斯特莱克,认为这是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佛罗里达州的“不退让法”,给正当防卫者提供豁免。

看了以上案例,你有何感想呢?对于老美在法律上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你是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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