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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3台,其中1台的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 GB16410-2007、制造商:佛山某电器厂”等字样,2台的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型号JZ20Y、执行标准 GB16410-1996、制造商:上海某公司”等字样。根据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规定,家用燃气灶需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为炉头附近的两个针状突起,其中一个是感应探针。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均无该感应探针,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 中5.2.8安装装置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8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共购入3台燃气灶,分别是单灶家用燃气灶1台,制造厂家为佛山某电器厂;双灶家用燃气灶2台,制造厂家为上海某公司。当事人均为现金交易,无购货发票,其中,单灶的进货单价均为40元/台,销售单价为60元/台,双灶的进货单价为100元/台,销售单价为150元/台,均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家用燃气灶检验报告。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货值是3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共3件,货值360元,均未销售,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类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较轻】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类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较轻】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并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3台;

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货值1倍罚款即360元。

在这里,小编也提醒广大用户,国家标准规定,大家在日常购买燃气灶时一定要到大型家电商场购买,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同时也提醒广大用户,灶具的使用年限为8年,超过8年就该更换了。

公告来源: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