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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期

20 03年,被告某村委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四荒”拍卖、培植民营生态大户等文件精神,对该村“四荒”土地进行承包经营权拍卖。原告张三中标后,双方于2003年9月5日签订《“四荒”拍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三一次性付清了价款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2017年,村委会未经张三同意就又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将张三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土地用于太阳能光伏项目,张三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原告张三与被告村委会于2003年9月5日签订《“四荒”拍卖合同》,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外,还由乡政府加盖了承包合同管理专用章,上述签章内容可以反映出合同签订并报乡政府批准的事实,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方拍卖土地,一方中标,并且办理了各项手续进行荒地开发,既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又合理利用了荒地,避免了资源浪费,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已履行多年,合同具有稳定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护合同的天然铠甲,不应徒有虚名。法院最终确认双方签订的《“四荒”拍卖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了张三的信赖利益,维护了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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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杨笛

视频编辑 | 赵瑞韬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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