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少数国有企业报道先进事迹稍有不慎就可能被网民批斗,甚至上了负面热搜。今天分享的内容,就是关于国有企业山西长治市长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钢工程公司”),一篇内容为“长钢工程公司‘班后一小时’培训升级,职工提素公司增效”的报道。报道的内容都是正能量的,貌似没有什么问题。报道发布后,却引起泛热议,被顶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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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龙去脉

(一)长钢工程公司“班后一小时”培训

据报道,长钢工程公司通常晚上的场景是,到了晚上9点多,公司电控作业区板极维护实训室内依然灯火通明,众多员工有的在认真测验电子板上的元器件,有的在仔细研究板极维护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有的在精细研判变频器的故障。这样的场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攻克板级维护难题,打造长钢工程新的效益增长点。

为什么长钢工程公司要搞这样的班后一小时培训呢?首先,当然是因为有现实的需求。

因为长钢工程公司肩负着很繁重的工作,对员工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由于过往技术工人数量少、工人的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工厂对设备板级的维护效率较低,公司所能承接的各个客户单位的板极维护项目较少。很多板极维护需要通过外围的方式由第三方来提供维护,每年都是一笔不菲的开销。

在这种情况下,长钢工程公司就有了一个想法,能不能通过强化对员工的培训,提升员工的技术能力,进而提质增效,增加公司维护板极的业务能力。

长钢工程公司过往也非常注重对员工的职业培训,但是国有企业的职业培训都有很多问题。过往长钢工程公司的问题就是培训与生产实际需求联系不紧密,很多员工培训完,还是缺乏上手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培训的效率低、效果差。

基于这两方面的现实情况,长钢工程公司开始了班后1小时员工培训的长效机制。从2019年开始提出,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作为导向,以理论实操一体化作为培训的主要模式,以技能排名竞赛作为考核评价手段,并通过授以荣誉、奖励等方式激发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通过以点带面,将班后1小时的职业培训模式迅速推广到公司各个工种,极大增强了员工精钻研强技能的热情。从2019年至今,长钢工程公司一直坚持这样的培训模式。报道中也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公司某员工在班后一小时的培训过程中,由于练习的非常投入,走出培训室时已经是晚上12点,该员工的视线已经有点模糊,看什么也看不清楚,但是丝毫没有影响该员工的干劲。第二天该员工准备好了滴眼液,仍旧如饥似渴的投入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中。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等等。

(二)报道引发网友的广泛质疑

报道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热议,被顶上热搜。为什么会引起热议呢?很多网民表达了强烈不满。

有人质疑这个培训有没有加班费?我可以明白的告诉大家没有加班费,因为公司认为这是培训,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当然没有加班费。

有人质疑这样的工作强度有没有损害员工的健康呢?我也可以负责任的回答,如果每天延长工作或者培养不超过1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超过1小时不管是工作还是培训,显然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一定不可避免的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

有人质疑这样的行为,员工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呢?从面上来讲肯定是自愿的,公司不可能强迫员工参与培训。但实际上,员工的自愿可能要画个引号。毕竟领导时时刻刻都在监督,如果员工要保住岗位,就不得不自愿参加这样的培训,这种自愿有待商榷。

二、吃瓜律师点评

大家提出了这么多质疑。我们要思考的是:这样的行为是否合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去年10月11日已经生效,很多国有企业都开始推行合规管理。所以,今天我们要针对长钢工程公司的班后一小时事件,做一个冷静的分析。

(一)我们要分析一下培训算不算工作,算不算加班?

长钢工程公司认为不算。因为公司不向员工收费,给予员工培训,属于给员工的福利,因此不是工作,不属于加班,当然就没有加班费。

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工作、属于加班呢?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就应该依法认定为加班。

第一,因为用人单位的安排或者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第二,在标准的工作时间之外;第三,与从事原工作或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显然,长钢工程公司给员工的培训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是属于工作,而利用正常休息时间让员工工作当然属于加班。

(二)这样的行为有没有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呢?

对于加班,《劳动法》讲的很清晰,“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所以,长钢工程公司显然也是知道法律的这条规定,所以他们在制度当中给出的关键词就是“班后一小时”,如果严格按照班后1小时,确实没有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但是现实情况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的培训时间远远超过1小时。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5点半下班以后干到9点多属于常态,有些员工甚至干到12点多,这就远远超过了3个小时,甚至超过了6个小时,这样的情形长此以往,必然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培训应不应该支付员工加班费?

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这样的培训行为属于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不过如果长钢工程公司实施综合工时制,可以在综合工时制规定的周期内通过补休调休的方式来平衡,这样应该也是不用支付加班费的,但如果不属于综合工时制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因为公司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而且该培训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密切的关系,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公司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所以支付加班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所以,我们要从长钢工程公司的热搜事件中吸取教训,要树立合规运营的观念,在开展相关培训、劳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注意是否合规。在对外的新闻报道当中也要注意,虽然是为了宣传员工培训的积极性,但是绝不能宣传违法违规的行为,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尤其在90后、00后进入职场、整顿职场的今天,我们必须要谨小慎微,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