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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在行使职权时,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为什么我在提交了赔偿申请后却久无音讯?已签订的投资协议承诺,为何迟迟不兑现?”在苦等无果后,方先生无望了。

云南某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企业家方先生受邀前来投资建企业。在前期投资协商阶段,地方有关部门就投资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做出承诺。然而,数年后所建厂房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拆除,该拆违行为导致厂房内的设备全被损害。无奈之下,方先生主张索赔,结果被告知不应予以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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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就业,引进企业进展,一路绿灯,笑脸迎人

2012年,云南省某县为了提高经济产值,减轻地区就业压力,大力进展招商引资吸引外省商人到本地区投资建厂,同时给予了一系列优待政策。例如建厂,地区行政部门提供一系列有关土地、计划、产业、税收、行政许可等方面服务。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业务的方先生,在考察时被当地营商环境及优待政策所吸引,决定到该县投资建企业。当时,当地有关部门对这些投资方可谓热情似火、笑脸迎人。

很快,方先生与当地县街道办签订了《街道通用4S店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协议》,约定由方先生投资建设通用4S店,以促进当地汽车销售、汽车美容市场。当地县街道办承诺会配合办理土地、计划等相关手续。而后的几年里,街道办不仅给方先生提供了许多政策咨询,还与方先生签订了《招商土地租赁合同》,将村民小组20.7亩集体土地租赁给他作为厂房建设使用。这一做法给了方先生很大帮助和支持,随后他又斥资修建厂房。

2019年2月,厂房修建完毕后,方先生将部分区域及设施用于汽车销售和维修业务,将厂房剩余区域租赁给他人继续生产经营以增加当地就业岗位。

签了协议承诺,还是被认定违建遭强拆

2019年3月,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以及街道办作出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打破了这完美的一切,该通知书将方先生所建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方先生很不理解,这些建筑物都是在合法建设用地范畴内建设的,之前跟地方有关部门申请过,而有关部门也曾来多次视察均未提出任何问题。当年之所以投资建厂,就是得到了政府的协议承诺。这是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证。因此,方先生并未拆除厂房建筑物,而挑选继续生产经营。

可没过几天,方先生投资建设的厂房竟然被强行拆除了。

县街道办此次突然强拆给方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望着一片废墟的厂房,他非常不理解街道办为什么要这样做。

厂房被拆,方先生无法继续履行与承租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经协商,方先生无奈主动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并偿还承租人退租费用。

那么,县街道办究竟为什么要拆除招商引资而来的厂房呢?他们的理由是什么?

方先生直接找到此前负责招商引资负责人质问:“起初要我在此建厂的是你们,现在不需要了就强制拆除的也是你们,这是在耍我玩吗?”

然而,负责人给的答复是,因方先生在集体土地上私自建盖建筑物用于汽车销售和维修,却始终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计划许可证,属于违建行为,须予以拆除。

这让方先生感到非常气愤:“起初决定建设厂房的时候,我们签了协议承诺的,一切手续都是由行政机关出面办理的。如今我投资了上千万,你们说拆就拆,我的损失谁来赔付?”

厂房被拆且零赔偿,依法挑选维权求救济

当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签订《投资协议》给投资者做出承诺,这本是对当地经济进展与外来企业主双方都利好的事儿。但企业主在花费上千万投产之后,地方有关部门却认定是违建而进行强制拆除。方先生愤慨之余当机立断,挑选法律途径主张维权,于是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托付张大伟律师代理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后续的诉讼中,虽然厂房经法院确认为违法建筑,但县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亦同样被确认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如拆迁的建筑里有公民的设备、个人物品等,因强拆程序违法而导致未及时转移,造成毁损的,亦可以请求赔偿。

然而,方先生将《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申请书》邮寄到县街道办后,街道办却始终未给予赔偿答复。方先生越想越气愤,再次将县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街道办一口咬定,强制拆除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项目,不受法律保护,方先生无权要求对其重新建筑、复原原状,同时亦未侵犯方先生的合法财产权,不应作出赔偿。

张大伟律师当庭指出,不管拆除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行政主体在做出强制拆除行为时,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幸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另案中,昆明运输法院已认定街道办未按法定程序强行拆除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是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街道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对该建筑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的财产都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应当对违法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022年1月,云南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其明确了地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方先生作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3日内即对厂房强行拆除,未按照法定程序留足必要时间;且执行强制拆除前亦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点造册,也未制作现场笔录及录音、录像等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街道办应对方先生的损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人陈述,部分承租人在拆除前已将租赁建筑物内的物品搬走,但案涉建筑物除用于上述租赁外,还有方先生厂房的自用部分。法院基于方先生的主张并综合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当地县街道办承担对方先生57万余元的赔偿。

招商引资是利好事儿,不仅可以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机会,而且还能有效地提高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但若是打着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幌子,却损害了一些群众的合法利益,这种做法也不合理。如遇到类似方先生这样的情况,请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