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至24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巴某某等2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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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自2021年8月,被告人巴某某经他人介绍,从事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网络非法钱款,获取非法利益活动。在巴某某的组织下,巴某甲等人分别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交付使用手机并告知银行支付密码,配合刷脸验证和帮助柜台取现,并事先串通话术,并对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帮助转移网络非法钱款。同时,承接上线人员涉诈骗资金归集、转款业务,利用上线提供的作案手机,提供其非法收集的他人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上线人员指令对非法钱款进行归集、拆解并转移至指定账户,设置“跑分”窝点,先后组织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操作转账,拉拢被告人白某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

上述涉案人员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计帮助转移涉诈骗资金1.6293亿元,致使全国众多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损失的钱款去向无法追查。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均有数额不等的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还指控了部分被告人的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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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转入银行账户内的非法钱款,数额达到较大或巨大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对2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家属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庭参加了旁听。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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