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范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5月29日消息,日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浩(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2月消息,李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双开通报称,经查,李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亲清不分,热衷于与老板勾肩搭背,擅权妄为,将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对其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追求低级趣味,长期与私营企业主打牌赌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今年2月,湖南通报7起省管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浩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属牟利和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2017年至2019年,李浩担任临武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其妻兄朱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朱某某从中获利582.5万元。李浩先后以胞弟李某、朱某某名义违规投资入股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民办中学,从中获利共计125万余元。李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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