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获悉,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内蒙古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通知》要求,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6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4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赤峰市、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5个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帮扶全区企业纾困发展,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促进就业稳定。

(来源:内蒙古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