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名男子本想重温一下儿时的快乐,于是结伴一起去抓青蛙,由于他们都是农村长大的,不一会儿就抓了64只青蛙,可是正在这时,民警赶来将他们抓获,并且全部判了刑,而最后他们还在问:青蛙为什么不可以抓?
阿木从小就在农村长大,在大家的记忆里,他一直是调皮捣蛋,经常会约一些小伙伴下河摸鱼。
不过这些小伙伴们长大后,都各奔东西了,很少见面,不过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大家又见面了,再谈论起当年的事情时,大家都乐开了花。
这时阿木就提议,我们何不重温一下儿时的快乐呢?
大家听到后都纷纷赞成,虽然现在年纪老大不小了,但是那颗童心从来没有改变过,于是大家约好,在周末的时候一并回农村去摸鱼。
可是当天回去的时候,天气太热了,简直是烈日高照。一行人在城里生活了十几年,再也受不了这份苦,于是大家就没有去摸鱼,而是闲下来喝茶打牌。
然而到了下午,大家正要准备回城的时候,阿木提议,既然都回来了,干脆我们晚上去抓青蛙吧!
大家一听,觉得是个好办法,白天天气热,晚上就凉快了,平时吃鱼是常有的事,而吃野生青蛙还是少有,所以大家都来了兴趣。
于是天一黑,他们就准备了竹篓、电筒等工具,并一起来到了田间地里,不停地打量着青蛙的住处。
由于大家都是农村出生的,对于青蛙的习性很是了解,所以不一会儿,大家就抓到了64只青蛙。

这可把阿木他们高兴坏了,不但重温了儿时的快乐,还可以美餐一顿,简直不虚此行。
不过,远处却有人打着手电筒朝着他们走过来。阿木以为对方也是抓青蛙的村里人,所以就没有理睬对方,号召大家赶紧继续抓青蛙。
可是对方离他们越来越近了,并且也没有看见他们有抓捕青蛙的动作,于是阿木觉得事情有点不对,便让同伴赶紧停下,并把青蛙藏在了隐蔽处。
果然,朝他们走过来的不是村民,而是民警。对方问阿木他们在做什么?而阿木却支支吾吾说,在家喝了点酒,睡不着觉,出来逛。
民警说:只听说过逛街的,从来没有听说过逛田坎的,并且还是一群人大晚上的结伴来逛。
阿木他们还想解释,但是民警早已知道他们是在抓青蛙了,因为民警老远就看到,阿木他们的手电筒来回闪烁,不像是逛路的,反而是在忙着作业,所以才过来查问。
不过阿木他们还是一口咬定,自己是逛路的,没有抓青蛙。因为他们几个人早就统一了口径,如果有人问起时,就说是逛路的。
民警拿着手电筒来回找了一下,并没有发现被捕的青蛙,于是就让阿木他们早点回家休息,不要在外面游荡。
正在民警要离开的时候,却听到了青蛙的叫声,并且还是几只青蛙在同一处地方哇哇叫。
民警赶紧折返回来,朝着蛙声的地方走去,扒开蛙声处的农植物,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大篓的青蛙。
这时阿木他们也傻眼了,7个人都目瞪口呆,看着民警将青蛙拿出来数数。

最后一共是64只青蛙,这个数额已经构成了犯罪,于是民警将7个人一并带回所里进行审讯。
据大家交代,抓捕青蛙的主意是阿木提议的,不过经过民警核实,虽然是阿莫提议,但是7个人是共同参与了计划、实施,属于是共犯,不分主次,最后几个人都判了刑。
有人说,为什么抓青蛙都要判刑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青蛙是有益的动物,并且当天晚上抓捕的64只青蛙当中,有三个品种,并且都列入了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所以他们抓捕的是保护动物,触犯了非法狩猎条例,需要重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阿木他们是初犯,并且主动认罪认罚,所以分别判处他们两个月拘役,缓刑6个月执行,并且共同处罚6400元。
有人说缓期执行,不是就等于没有执行吗?
缓期执行不等于不执行,它只属于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这个期限当中表现比较好,那就可以不用执行了,但是如果表现很差,又触犯了法律,就会立即按照之前的判决来执行。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所以,缓刑不是任何情节都适用,它只适合于情节较轻,又有悔罪态度,并且如果缓期执行,对大家又没有危害的情节,所以缓刑,不等于不执行。
对于7个男子抓青蛙被判刑,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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