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3.01.01

起施行

01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云浮社会救助水平,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云浮市2023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城镇895元/人·月,农村645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城镇715元/人·月,农村345元/人·月。与2022年相比,2023年云浮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平均分别增加了35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增加了30元/人·月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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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新标准,各县(市、区)需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文件印发新标准当月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县(市、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

02

城乡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府〔2017〕1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中“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规定,确定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镇1432元/人·月,农村1032元/人·月,均比2022年增加了56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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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县(市、区)要健全发放台账,落实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工作,完善监管体系。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积极动员失能、半失能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入住集中供养机构。

来源:云浮民政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秋倩 朱燕敏

校对:莫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