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案例研讨会。此次会议上,智胜律法团负责人、智胜刑辩部主任王长山律师、执业律师杨雨晖分享了亲办案例,智胜法顾部主任王艳律师对承办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智胜律法团其他律师及成员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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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借款型诈骗该如何认定?

近日,智胜律法团承办一起涉嫌“借款型”诈骗的案件,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就借款型诈骗在实务中的认定展开了讨论。“借款型”诈骗是一种诈骗的形式,同样也需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者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损失财产。

对于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在“借款型”诈骗案件中,常常表现在行为人虚构或者隐瞒借款理由、借款用途等,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2、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采取了真实的信息;3、行为人使用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其一般的生活水平,是否属于铺张浪费或者用于吃喝嫖赌等违法犯罪活动;4、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还款的行为。

经验分享

在智胜律法团承办过的“借款型”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是否有诈骗的行为。如果在借贷过程中存在不实表述,但在资金用途、还款方式上差异不大的,应当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2、欺骗程度是否足以使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3、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用途、还款情况等方面判断。4、金额认定。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已偿还的利息部分折抵本金等。

王长山律师表示,“借款型”诈骗在实践中是颇具争议的一种诈骗类型,往往处于一个可出罪可入罪的交叉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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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包庇罪的主观明知问题

“顶包”行为自古便有之,有时“顶包人”出于友情、亲情或金钱等原因将罪责揽在自己身上,代为受罚。而实际上,顶包的行为在客观上隐瞒了真相,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妨碍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包庇罪”。

智胜律法团近日接到相关咨询,就包庇罪的主观明知问题进行了探讨。包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这里所要求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在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借款型”诈骗和包庇罪都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尤其是“借款型”诈骗,智胜律法团建议大家在借款、投资时一定要审慎判断对方是否可靠、是否有履行能力、其所述的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存在,并牢牢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免上当受骗时无力维权。(杨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