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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执罪案件,打出了严厉惩处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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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A公司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案款支付义务的沈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向敦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7万余元。执行期间,双方就该笔欠款的履行达成和解还款意见,约定沈某某起诉第三人敦煌市B公司胜诉后所得权益全部用于支付敦煌A公司的欠款。后敦煌B公司以两套房屋抵顶所欠沈某某全部案件款90万元,但沈某某并未将所得财产用于履行法院执行款给付义务,而是私自转移至第三人名下,致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敦煌市法院遂决定将沈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

自省高院部署开展“陇原风暴”执行行动以来,敦煌法院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躲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针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不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联动,汇聚执行强大合力、密织惩戒“老赖”之网,勇于亮剑,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兑现司法为民的庄重承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马冰阳)

来源:敦煌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