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诉讼时应不应该按行政诉讼审理?先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2010年4月,福建某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企业)入园协议》(以下简称“入园协议”)。
签订协议后,原告依法通过挂牌的方式获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原告进行投产生产,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至今仍正常经营。因商业开发的需要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通知》,之后又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入园协议,原告方一时处于被动。
楹庭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中提到的入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属于招商引资性质的行政协议,该协议的解除纠纷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协议包括四大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入园协议一方为某区管理委员会后因机构改革变更为本案被告另一区管理委员会,上述管委会属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
本案中的入园协议是政府为了实现土地、经济、税收、开发区开发建设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目标签订的。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中的入园协议主要内容是土地出让事宜、税收事宜、开发区建设等事宜,均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本案入园协议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因此,本案中的入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是属于招商引资性质的行政协议。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其中最高院在第五个案例中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
以及在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在第二个案例中写到:“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
本案中的《入园协议》与上述案件中具有相同性质,均是具有招商引资性质的框架性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对于因行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发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之二: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明确: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入园协议》的解除纠纷以及对于被告作出的《解除通知》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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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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