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有居民反映称,一位82岁的老太太,不分昼夜,疯狂敲盆扰民,业主能搬走的全都搬走了。

您可能以为老太太精神有问题。但据楼下商户说,老太精神正常,就是见不得别人比她好,每夜狂敲。
这家商户还说,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好几年,拿她没有办法,自家酒店因为受此影响,几近破产。
30日当天,有人报警,警方也上门劝阻,但民警一走,老太太就又开始敲。
我们不禁要问,老太太的行为难道不违法吗?法律真的拿老太太没办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每个人都享有生活安宁权,这种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邻里之间的相互协助。老太太这种不分白天黑夜疯狂敲盆的行为,很显然,已经侵害了他人的相邻权。
所以,受此影响的居民,有权起诉老太太,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产生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对老太太作出行政处罚。
对老太太的行政处罚可以执行吗?
当然可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年满70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应当受到的是罚款而不是拘留处罚,因此,可以对老人进行罚款。
然而,在我看来,老太太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问题了,而是寻衅滋事,甚至构成寻衅滋事罪。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上,并不包含制造噪声,但两部法律在规定几种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之后,使用“其他”作为兜底,因此,只要与明确列举的几类行为性质相当,仍然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老太太这种不分昼夜疯狂敲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寻求精神刺激,在其行为的影响下,居民纷纷搬离,因此,老太太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都已经82岁了,还会构成犯罪吗?
当然。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总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的执行者面对老人时,把法律变得软弱,这将成为一句空话,有损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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