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个新的权利“居住权”写进了民法典,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开始得到具体应用。

刘老伯(化名)和张阿姨(化名)是一对黄昏恋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的子女都已经结婚成家。刘老伯有2个女儿刘甲和刘乙(化名),张阿姨有一个儿子小张(化名)。刘老伯在莘庄地铁站附近的某小区自有一套80多平米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刘老伯一人名下。婚后十多年来老俩口独自居住在这间房屋中,老两口互敬互爱生活过得舒坦快乐。刘老伯的两个女儿回家来,继母张阿姨也总是热情招待,双方相处和谐。

2021年刘老伯在过好85岁生日后,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他决定要为子女及老伴做两件具有法律保障的事:

第一件事,到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将自有房屋所有权全部留给两个女儿;

第二件事,在2021年10月根据《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新规定,刘老伯为张阿姨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合同约定的居住权年限为10年。这样既兼顾了家庭子女和谐,又保障老伴张阿姨日后有房可住。

去年11月刘老伯突发脑溢血不幸过世。两个女儿按照遗嘱办理了房屋遗产继承,并遵照父亲的意愿,遵照居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让张阿姨继续安心居住。

今年元旦前夕,张阿姨感染新冠病毒身体不适,儿子小张得知后前往母亲住所照顾张阿姨的生活起居。春节期间两姐妹给张阿姨拜年时,发现小张与张阿姨同住,姐妹两也没有多想,认为过年儿子多陪母亲几天是情理之中的事。可是到3月中旬小张仍然没有离开,这时两姐妹有点不开心了,明确告知张阿姨,“小张在该房屋中没有居住权的,要求小张在2天之内搬离”。可是小张声称:我母亲在这房屋中有居住权,我是母亲的亲儿子,理所当然也有一定的居住权并指责刘家姐妹不近人情。

那么,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居住权人的家人可以居住吗?小张作为张阿姨的亲生子,在这房屋中有居住权吗?带着这些疑问,刘家姐妹来到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顾玉娟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顾玉娟受理了此次调解。顾玉娟表示《民法典》中“居住权”概念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本调解案例中,刘老伯为张阿姨设立了“居住权”登记,但没有为小张设立“居住权”,因此,小张无权享有在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小张则表示,希望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再把这套房屋出租出去,所得收益贴补老人在养老院的费用,这样做合理吗?顾玉娟表示:不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小张作为张阿姨的亲生儿子,虽说是为了照顾母亲,但没有得到刘家姐妹允许的情况下,还是不能与母亲同住。

最后,在顾玉娟的调解下,小张表示了认可,顾玉娟在节目中认为照顾孝顺母亲可以有多种方式,考虑到张阿姨年事已高,确实需要人照顾,可以为老人请个家政员或钟点工;在老人身体不适时,小张也可以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等身体康复了随时还可以回到居住权房屋中继续居住,两姐妹也与小张冰释前嫌,一起关于居住权的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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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宇博

编辑:高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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