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车路过一座桥时,见一名女子正在走路,于是便产生了上前挑逗对方的想法,将对方逼停后,便将女子推搡到车上,正当男子打算和对方发生关系时,遭到了女子强烈反抗,无奈,男子一脚将女子踹下车扬长而去,万万没想到,几天后女子却跳桥自杀。

事发在一天深夜,男子刘某开车路过一座桥的时候,正巧碰到下班回家独自走在路上的女工胡某,见胡某很年轻,刘某便心血来潮上前搭讪,随即将车子停在了胡某的前方,下车后就和胡某聊天。

胡某也不认识对方,于是便打算离开,可是刘某又要请客吃宵夜,随后在半推半就下,强行将刘某拉上了车,刚上车之后,刘某就原形毕露,直接抱住了刘某,打算与之发生关系。

不曾想胡某却拼了命的反抗,由于胡某常年做体力工作,体力上并不输刘某,见没办法得逞后,刘某敞开了车门,将胡某一脚踹了下去,随后驾车扬长而去。

事发后,胡某就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让人意外的是,由于受到了这次侵害,胡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没多久就选择了跳河自杀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了刑罚,而胡某的家人认为,如果不是遭受了这场无妄之灾,女儿也不会有如此下场,随即又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承担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0万元。

那么,刘某应当为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中,刘某因性侵行为是否导致了胡某的死亡,才是决定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就是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本案来看,刘某实施的性侵行为,虽然不会导致胡某死亡的必然结果,但是却是诱发因素,因此,刘某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死亡必然会导致受害人余命年岁内收入的丧失,造成家庭收入的减少,死亡赔偿金的内容即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

经过计算,法院依法支持了45万元的赔偿请求。

在刑事层面,刘某是否要为胡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看,由于刘某实施了性侵行为,该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致人死亡的情形显然是一种过失行为,比如导致受害人因遭受侵害自杀身亡的,就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据此胡某的身亡与刘某的强奸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胡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那么刘某的处刑就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

最后,夜晚下班回家时,尽量结伴而行,保护好自己的安全,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给坏人以可乘之机,以免给自己造成身心上不可磨灭的伤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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