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容失足女卖淫的案件:60多岁老大爷当二手房东收容失足女卖淫,每次提成10元当房费,被原房东举报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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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江西南昌人,60多岁,已经退休了。2022年年底,有两名女子万某芬、万某英找到了熊某某,看中了他的房子,想要租下来。

但是万某芬和万某英不想一次性交房租,提出了按次计算的方式,熊某某经过了解后得知:原来万某芬和万某英是失足女,看中了熊某某家2楼的隐蔽,想要带客人过来,每次提10元当做房费

万某芬和万某英看中的房子,不是熊某某自己家的,而是其妻子承租的。熊某某觉得两人提出的建议更加划算,于是就当了二手房东,把二楼的房子租给了万某芬和万某英,并且要求万某芬和万某英每个月提供几次免费服务,两人也都同意了。

随后在2023年1月至2月中旬,熊某某通过提成获取租金2000元。

但是这事儿不知怎么的被原房东知道了,原房东就向公安机关举报,随后将熊某某、万某芬、万某英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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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熊某某收容万某芬和万某英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但是熊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并且自愿认罚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熊某某容留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熊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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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件事情来看,万某芬和万某英作为失足少女从事卖淫活动,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卖淫活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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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熊某某在明知万某芬和万某英从事卖淫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利益所屈服,为其提供出租服务,熊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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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容留卖淫罪,不仅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是触犯到了刑罚,危害更大,现在更热烈,惩罚也就更重。

很多人对熊某某感到可惜,认为其年纪一大把了,还做出这等荒唐的事情,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事实不然。

卖淫嫖娼本身就是全民皆知的违法行为。他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巨大,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容易滋生、传播疾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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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打击卖淫嫖娼,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是需要的,但是更应该从根源上进行惩戒,对那些组织、收容卖淫行为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告作用,破坏卖淫滋生的环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是人的行为底线,一旦突破了底线,不仅伤害自己,伤害他人,伤害家人,同时也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