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加快推进我区品牌高端化进程,努力构建我区特色鲜明的品牌体系,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区域名牌,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助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发展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提供的市场竞争力较强、社会美誉度较高、品牌影响力较大、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内蒙古知名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的认定;并包括内蒙古百强品牌、内蒙古优秀品牌、内蒙古行业标志性品牌等品牌评价类别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的认定突出品行好、品质好、品格好、品位好、品牌好的文化内涵,体现创新领路、标准领跑、质量领先、品牌领军的发展方向,实现质量高、效益高、诚信度高、美誉度高、关联度高的品牌高端化目标。

第四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公开、合理公平的原则;组织自愿申报,强调认定公益性,坚持认定高标准;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导科技创新、领跑标准水平、强化质量管理、符合产业发展、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组织以及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现代农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组织积极申报。

第六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团体标准等。认定全过程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和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监督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由内蒙古品牌建设促进会牵头,组织行业协会、政策研究智库、主流媒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共同成立。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品牌建设促进会秘书处,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事务以及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认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活动,研究决定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并发布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方案、制修订知名品牌认定团体标准、认定工作程序、标识管理办法、监督管理规定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批准成立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专家委员会。

(四)开展申报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五)审议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发布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结果。

(六)组织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总结、知名品牌典型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七)研究、解决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修订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方案、标识管理办法、监督管理规定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组织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

(四)对内蒙古知名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通过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的组织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专家委员会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中在品牌研究、品牌策划、品牌建设和品牌评价等方面具有突出能力和水平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品牌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品牌认定标准和品牌管理工作的跟踪研究。

(二)根据内蒙古产业发展规划和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需求,向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范围的建议。

(三)负责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通则、细则等标准的制修订。

(四)建设并持续完善“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品牌评价和认定工作的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

(五)根据知名品牌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六)对认定结果进行审议。

(七)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推荐名单。

第十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认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工作和异议处理。

(二)向认定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认定委员会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提出年度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评估要求。

(五)对规范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内蒙古知名品牌(产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产品有自主注册商标。

(二)申报组织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申报组织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行业领先。

(四)申报产品须列入《内蒙古知名品牌(产品)评价目录》。

(五)申报产品应有不少于5年的连续生产经营时间。

(六)申报产品质量稳定,连续3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七)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八)申报产品生产设施和工艺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九)申报产品具有较高品牌优势,社会美誉度较高,在同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

(十)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十一)申报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十二)申报组织及其法人无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申报内蒙古知名品牌(服务)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服务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二)申报组织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能有效控制服务质量并持续改进。

(三)申报的服务具有创新性理念和服务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社会服务需求。

(四)申报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申报的服务顾客满意度高,社会美誉度高。

(六)申报的服务应有不少于3年的连续经营时间。

(七)申报组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连续3年来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罚,未发生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八)申报组织及其法人无严重失信信息。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年度工作方案,发布认定工作申报通知以及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按照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通则的要求,通过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平台进行申报,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通则的要求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受理申报组织申请。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通则和评价细则,对申报主体进行材料审核和材料评审,并依托“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平台”进行线上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通则的规定,综合专家评审、大数据测评、信用核查、舆情监测等结果,提出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推荐名单并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认定委员会对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审议,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内蒙古品牌建设促进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内蒙古知名品牌拟认定名单,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名单。

第二十条 认定过程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向最终获得内蒙古知名品牌的组织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合内蒙古知名品牌定位、内涵,设计品牌形象标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的组织经授权,可在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宣传以及招投标过程中无偿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知名品牌标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标识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知名品牌”字样和内蒙古知名品牌标识可在通过认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型号、规格和项目上使用,不应扩大使用范围,且使用时须标注认定年份。未按照规定报送自查承诺书,或者被取消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制定内蒙古知名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对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可采取以下适宜的方式进行:

(一)向认定委员会报送年度自查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运用大数据对品牌传播的合规性实施动态跟踪。

(三)委托权威机构舆情信息进行监测和分级评价。

(四)委托权威机构查询信用记录,核查其守法及信用。

(五)必要时进行抽查评估。

(六)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的组织 3 年之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得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认定资格,不再在相应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宣传上继续使用“内蒙古知名品牌”字样及标识,3年内不再接受“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通过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的。

(二)相应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部门监督抽查中连续2次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未履行社会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被媒体曝光,且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知名品牌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