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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城管打人被公安拘留,后经法院判决公安局无权拘留该城管,警察不具备相应的拘留权限,那么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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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吴某是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名城管人员。吴某年轻气盛,脾气急,容易冲动,出外勤维持秩序任务时,时不时因为性格问题和百姓发生冲突。

但是,虽然吴某态度不是很好,而百姓有错在先,也没有和吴某过多纠缠。大家抱有宁事息人的念头,也就无人追究,但是这也在助长吴某的不良风气。

这日,城管吴某在执勤中,因为张某的流动摊位不符合规定,与张某发生了争执,吴某将张某整个人拎起来又摔在地面上,把张某摔了个头破血流,事发后吴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了。

这一天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张某为了补贴家用经常在路边支起个小摊位,卖一些小物品赚些小钱。张某年纪大了,经营摊位又小,所以并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属于违规经营。

吴某恰巧出勤对违规的流动摊位进行整治,张某的摊位就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吴某要求张某将摊位关停,把摊位挪动到不阻碍交通的位置。张某请求等一等再挪动摊位,吴某要求张某立即挪动摊位,因此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吴某将张某拎起来摔在地面上。

百姓哪里见过此情此景,立即就有人报警并且拨打120。

最终经过调查,相关部门对吴某做出了处罚,并将他辞退,但是因为本案在网上过分发酵,法律从业者认为该案不能以此判定,因此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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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对于本案很多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是违背了相关法律,他就应该在城管执法,对他提出执行措施时就按规矩办事,这样就不会出现之后的事情。

还有的人认为,吴某作为城管去执行自己的权力没有错,但是在他已经做出明确的指令后,对方也说了马上搬走,那么,吴某就不能在违法办公。张某只是做个小本生意,也明确表示会走了,张某应该文明执法,做到法律有情,而不是对张某实施手段,他的做法非常不应该。

那么对于本案应该怎么处理呢?

人民法院法院在本案中又承担什么责任呢?

公安局为什么不具备对于吴某事件的行政处罚资格呢?

首先,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局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并予以施行。但是,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双方为政府和百姓,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吴某隶属于综合执法队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其与公安局同属于行政部门,属于平等主体关系,因而公安局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吴某做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错误,公安局属于越权处理案件。

正确的路径是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依据其规定办法对吴某做出内部处罚,给予吴某以处罚办法,并实行。如本案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对吴某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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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张某可以按照吴某侵犯其人身权益提起侵权之诉,由法院审理该案,并且依法裁判,对吴某定罪量刑。

所以公安局对于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能够仅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出具惩处决定书,对吴某进行治安拘留并罚款。因此在法院判决中明确表示,公安局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在判决中将公安局开具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那么法院在本案中扮演的是什么身份呢?

法院代表公正,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罪量刑,秉公裁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秩序。

只有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才能确定一个人的罪行大小,因此在本案中,只有法院才能最终确定吴某是否有罪,也只有法院才能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建设中国法治社会,促进中国司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