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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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份期间,黄某某驾驶出租车在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等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在本可以避免的情况下,多次故意利用前方车辆压线行驶或违规变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行为时与其发生碰撞,制造轻微交通事故使事故对方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经查,黄某某诈骗金额达人民币6400元,2021年3月17日被龙湾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年因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移送起诉至龙湾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1日被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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