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啊!判他19年都便宜他了!”
两年前,马某某与女孩王某某(13岁)的奶奶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马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及其妹妹共同生活。
期间,马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13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多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医院检查诊断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法院认为:马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同时判令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

【法海说法】
1.简直是丧尽天良!
马某某既然是与被害人的奶奶谈恋爱,估计岁数也不能太小,在这种情况下,竟然与一个才13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太可恶了!
一般情况下,要构成强奸罪,需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但有一种情况特殊,就是如果被害人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即便女孩同意,也是要构成强奸罪的。
毕竟,对于这么小年龄的女孩来说,对于发生关系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

2.《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幼女伤害,则需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像本案这种情况,马某某多次、多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造成被害人身患多种妇科疾病,自然属于情节恶劣了,至少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可以说,对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属于在法定期间内从重处罚了。

3.不过,需要注意一点,并不是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就会构成强奸罪。
其中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明知对方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如果女孩已经达到十二三岁的年纪,平时举止打扮比较成熟,然后还号称自己已经年满14周岁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行为人“明知”的。
但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马某某与被害人属于共同居住的关系,不可能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那么,马某某对此是无法狡辩的。

4.我们注意到马某某还犯了另一个罪名——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猥亵儿童,或者造成儿童伤害等严重后果的,需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指的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由此可见,马某某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外,还实施过这种令人作呕的猥亵行为。
由于其多次实施该行为,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处5年,那是属于从轻处罚了。
5.最后由于马某某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需要数罪并罚,即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15年)以上、总和刑期(20年)以下,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本案,最终给他减了一年,执行19年,从最终的结果上来说,可以说是属于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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