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职工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但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事后,他与单位协商赔偿时,单位因其没有架子工操作证而认为其属于无证操作,认为职工存在过错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不属于自残自杀、醉酒或吸毒、故意犯罪这几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此外,法律并未规定认定工伤需要考虑职工过错因素。

因此,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要求劳动者个人承担工伤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工伤损失应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