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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素材来源: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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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你能分得清吗

下面通过河南省安阳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

租赁合同纠纷案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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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

口头达成租赁意向

李某租赁王某的一家门店

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万元

租期一年、先交半年房租

后李某通过微信

向王某转账1万元

并向王某发微信消息

“我先转给你1万块钱的订金”

王某回复“好的,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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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十余天后

李某因故不想再租赁房屋

遂找王某协商返还订金1万元

王某不同意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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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李某提交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的1万元

属于“订金”性质

而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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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需要

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

不具有担保性质

而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李某也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

故王某应当返还李某订金

关于返还订金数额

鉴于李某首先提出

不租赁王某房屋

违反了诚信原则

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因李某口头约定租赁

导致王某的门店空置一段时间

造成一定损失

但因王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证明其损失的相应数额

结合李某提出不租赁的时间

双方协商的租金情况

酌定为3千元

剩余租赁订金7千元应当返还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判决王某返还李某订金7千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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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林

安阳县法院民二庭庭长

在法律上

订金定金有着很大差别

定金是具有合同担保性质的资金

是合同履行保证金

定金需要书面约定

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

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订金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不具有担保性质

故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严格意义上讲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

视为预付款

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

当协议没有达成时

应全额返还

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

收受订金的一方

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在家庭购房、购车、装修等

大额消费时

对先期所付款项

一定要搞清“定金”还是“订金”

避免出现闹心的纠纷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