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保养

事关广大业主生命安危

容不得半点大意懈怠

必须高度重视每一个环节

近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某知名小区物业,开出了一份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显示:德州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据悉,德州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于夏津,股东为:德州联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州联强置业有限公司100%控股),该公司同时注册有宁津巴厘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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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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