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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典型案例。东海县检察院办理的闫某盗窃案入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贾某某等34人诈骗案——全面规范开展社会调查助力办案和帮教

2.丁某某盗窃案——社会调查审查实质化,查明“罪与非罪”

3.胡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精准监督推动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4.陈某盗窃案——多元考察帮教照亮迷途少年回归之路

5.王某盗窃案——宽容不纵容,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护身符”

6.宋某某放火案——精准帮教让涉罪未成年人重获新生

7.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8.闫某盗窃案——检察监督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再“存而不封”

案例八

闫某盗窃案

——检察监督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再“存而不封”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闫某(化名),男,作案时16周岁。2012年5月,闫某在某旅社内盗窃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3年4月2日,连云港市某县检察院依法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闫某被不起诉后参加高考进入大学,毕业后顺利入职某单位。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某县公安局查询发现其曾因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遂为其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2022年5月10日,闫某将该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

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了解诉讼经过。某县检察院收到闫某情况反映后,依法调取闫某案件卷宗,确认闫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已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并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书面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封存闫某犯罪记录,在闫某申请时,应当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检察监督保障就业权利。为尽快解决闫某面临的困境,防止其工作受到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2022年5月12日,某县检察院联系某县公安局,指出其存在的应封未封等违法情形,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某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意见后,为闫某重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得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三)建立公检联动工作机制。连云港市检察院收到本案情况汇报后,梳理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发现本案并非个例。2022年6月,为推动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运行,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公安局通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双方会签《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封存范围,细化封存方式,建立查询结果通报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先后收到公安机关查询结果通报85件次,经审查均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

典型意义

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涉案人员,遭遇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被违规查询或泄漏、被违规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形,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保护相关人员正当入学、就业权益。检察机关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形,应及时通过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共识,推动制度更加规范化运行,最大范围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