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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盐城东台法院两则案例入选。其中一起案件中农户因保护野生动物绝收,获得了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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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林承包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

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

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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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