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发生了一起几名教师溺亡事件,5月30日极目新闻的记者李某到织金县去采访。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记者李某遭到三人无故殴打致伤。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记协的关注,同时也上了各个平台的热搜。毕节市成立了由政法委和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不得不承认毕节市的效率是非常高的,事件发生后不到两天,今天凌晨3时43分,毕节市发布了情况通报。不过我不明白的是,午夜发通报的目的是什么?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通报披露,殴打极目新闻记者的是织金县马场镇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和两名辅警立某、陶某。起因是极目新闻记者李某在采访途中的织金县猫场镇发现有一辆汽车对其尾随,记者李某用手机对尾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与尾随车辆进行交涉,尾随车辆中的马场镇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和两名辅警立某、陶某在阻止记者李某拍摄的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同时也损坏了记者李某的手机和眼镜。毕节市给出的处理结果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对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和辅警陶某处以行政拘留20天的治安处罚,对辅警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免去熊某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调离公安系统,对两名辅警予以解聘。
从表面上看,毕节市的通报还原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从处理措施上来说不可谓不严厉,但是本人作为律师认为,这份通报或者是故意隐匿或者是疏忽遗漏了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
马场镇派出所所长熊某尾随记者的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的话,是谁指令派出所出动警力干扰记者采访活动的?能对熊副所长发出指令的人一定是其上级,那么这位上级指令警力干扰记者采访的行为无疑属于滥用职权,依照《政务人员处分法》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的处分。遗憾的是,通报中没有说明。
第二个问题
如果马场镇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尾随记者的行为是其个人擅作主张的行为,那么熊某的行为也是滥用职权,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是对其违反治安法律的行为做出的评价,对其违反政务纪律的行为也要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的政务处分。虽然免去了熊某的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但这两项处理措施不属于政务处分。
综上,希望毕节市就这两个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更希望毕节市有关部门牢记,背后的当事人职级越高,越要依法全面接受法律评价,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毕节市这个通报的通篇充满了大事化小的话术,让派出所副所长和两名辅警承担责任,大事化小的背后难道是为了保护作出滥用职权决定的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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